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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背书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作者:刘天崇 编辑:韩英彤
当信用证规定保险单据空白背书而未规定被保险人时,建议由出口商以自身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并对保险单据空白背书,以达到单证相符并保障贸易双方的利益。

保险单据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重要单据,其内容及出具形式往往关系到出险时索赔方的利益。在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保险单据,不仅要满足信用证的要求,还须符合保险相关法律及有关惯例的规定,以保障贸易双方的利益,避免发生保险事故后财货两空而又得不到保险赔偿的局面。

案例背景

2015年1月27日,开证行C银行应申请人申请开出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进口商品为机电设备。其贸易术语为CIF,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保险单据,要求“FULL SET OF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BLANK ENDORSED FOR 110PCT OF THE CARGO VALUE,SHOWING CLAIMS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 THE DRAFT,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全套空白背书的保险单/保险证明,投保金额为110%的货值,并显示在目的地以汇票币种进行索赔,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2015年2月22日,开证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到单。其中保险单显示进口商为被保险人,无空白背书,并注明“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FROM DECLARED PLACE OF SHIPMENT TO DECLARED DESTINATION ACCORDING TO WAREHOUSE-TO-WAREHOUSE CLAUSE(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承保责任起讫范围依据仓至仓条款,从声明的发运地至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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