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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尼日利亚新政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6期 作者:陈杭 编辑:韩英彤
出口商要谨慎对待与尼日利亚的相关出口业务,防止因其外汇管制及货币贬值带来额外损失,更要避免因此钱货两空。

新政背景

2016年1月15日,尼日利亚中央银行(CBN)发布的由行长艾米菲勒·戈德温签署的公告称:尼日利亚央行将停止向外币兑换所(BDC)出售外汇,外币兑换所即日起需自行寻找外汇供应渠道;尼日利亚央行将运用更多手段加强对外汇供应渠道的监管,以防止外币兑换所违反国家反洗钱法。

根据尼日利亚央行的解释,之所以做出该决定,是因为尼日利亚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由央行直接向外币兑换所出售美元的国家,但交易商并未起到维持外汇市场稳定的作用,反而通过伪造各种虚假文件从央行骗取大量外汇,并用于非法交易,催生了地下钱庄、非法融资,导致外汇储备紧张。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真正的原因是由于作为尼日利亚外汇储备主要来源的原油价格大幅下跌(跌幅超过70%),加上其他一些国际因素,导致其外汇储备大幅萎缩,从2014年6月的373亿美元降至2016年1月的约280亿美元。为缓解此次危机,尼日利亚已向世界银行和非洲发展银行申请35亿美元的紧急援助贷款。

尼日利亚央行在停止向外币兑换所出售外汇后,目前仅保证商业银行的到期信用证、石油产品进口、重要原材料和设备进口、求学费用、商务旅行和个人旅行配额及相关方面的用汇。此外,尼日利亚央行还公布了“不可在尼日利亚外汇兑换窗口兑换外汇”的进口商品名录,范围从大米、肥皂、钢管、股票到私人飞机,种类多达41种,并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新政影响

受此影响,我国对尼日利亚的出口业务普遍出现回款速度减慢的问题,有的甚至无法收回货款。据浙江信保营业部相关人员反馈,2016年年初至3月1日,接到的对尼日利亚报损金额同比增长565.6%,报损案件同比增长66.7%。大部分出口商不得不减少了向尼日利亚出口商品的额度,并加大了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以某客户为例。其2015年6月至12月出口尼日利亚货物的累计货值为USD456697.00,由于尼日利亚进口商只接受D/A远期(凭承兑交单)的托收,故无法按时收汇。截至今年3月初,其共收回货款USD293890.20,仍有35.65%的货款尚未收回;而尼日利亚进口商则称,他们早将款项付至代收行,但因代收行外汇不足、购汇又困难,无法立即付款。目前,尼日利亚政府严打黑市换汇、地下钱庄换汇、夹带外汇出境等行为,如果尼日利亚进口商采用此类非正规渠道购、换汇,风险极大,且较难实现。

从目前来看,尼日利亚采取外汇管制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导致汇率扭曲,限制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美元与奈拉的实际汇率与官方牌价差距逐步拉大,奈拉贬值严重。二是导致尼日利亚进口贸易手续繁多,交易成本上升。限制外汇自由交易会使进出口贸易手续增加,诸如批汇手续、许可证制度、紧扣配额制度等,造成进出口贸易时日拖延,增加费用开支和管理成本,而且外汇短缺必然会影响该国进口贸易的发展。三是换汇许可被高度集中在央行,其资源的稀缺性带来了较大的寻租空间,容易导致权钱交易和腐败现象,并会使黑市成为大多数企业换汇的唯一渠道。

应对建议

针对当前尼日利亚的经济现状,对于需要继续与尼日利亚保持业务来往的出口商,建议采取以下应对策略,以降低收汇风险。

一是应当尽量避免名录内产品的出口。要严格对照尼日利亚“不可在尼日利亚外汇兑换窗口兑换外汇”的进口商品名录选择出口商品,并随时关注该名单的变化。截至2015年12月28日,被列入此名录的商品包括:大米、水泥、人造黄油、棕榈仁、棕榈油、植物油、肉类和加工肉制品、蔬菜和蔬菜制品、家禽、鸡、鸡蛋、私人飞机、印度香料、罐头鱼酱油/沙丁鱼油、冷轧钢板、镀锌钢板、屋面板材、手推车、头锅、金属箱和容器、搪瓷制品、钢筒、钢管、线材(变形/不变形)、钢筋和钢丝、钢钉、颗粒板、实木门、牙签、玻璃及玻璃制品、厨房炊具、餐具、纺织品、陶瓷和陶瓷砖、织物、衣服、塑料和橡胶产品、聚丙烯、玻璃纸包装、肥皂和化妆品、番茄和番茄酱,并禁止换汇购买欧元债券和外币债券/股票。

二是如果确实需要出口名单中的产品,应加强与尼方进口商的沟通联系。虽然尼日利亚并不禁止这些类别商品的进口,但是进口商必须使用自己的资金而不求助于尼日利亚的外汇市场,这实际就是一个进口禁令。因此在出口上述列表范围内的货物之前,除要了解其基本情况,认真审查资信外,还须充分了解进口商的购、换汇渠道和能力,并着重掌握其获取足够外汇的方式,确认进口商有不依赖于向尼央行购汇即可付款的能力。应尽量优先选择既有出口权又有进口权的企业,并加强联系,及时催收。

三是针对尼日利亚外汇管制新政,选择贸易结算方式时应该特别注意规避新政的风险。以下分别就国际结算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向尼日利亚出口货物,提出应该特别关注的事项。

其一,预付货款方式。如果出口的是较为紧俏的商品,出口方掌握完全的主动权,应要求进口商预付全额或大部分货款,且待收到预付款后再发货。若进口商要求,也可由出口商银行开立预付款或履约保函给进口商,以确保按时交货。

其二,信用证方式。鉴于尼日利亚外汇管制严格,外汇储备大幅减少,早在2015年8月,尼央行即规定只有在信用证和托收项下才可以官方汇率购汇。而开立信用证也有一定技巧。

(1)要慎重选择开证银行。应优先选择尼日利亚以外国家的银行或是国际大行尼日利亚分行作为开证行,以保证外汇来源便捷;也可选择与尼日利亚央行关系好、信誉佳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确保其到期有能力购汇、换汇支付。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尼日利亚银行中信用较好的有以下银行:渣打银行尼日利亚分行(SWIFT CODE:SCBLNGLA)、花旗银行尼日利亚分行(SWIFT CODE:CITINGLA)、 尼日利亚第一银行(SWIFT CODE:FBNINGLA)、非洲联合银行(SWIFT CODE:UNAFNGLA)。为规避开证行风险,出口商在选择开证行的时候,还应结合参考各家评级机构最新的银行信贷评级。

(2)要增加偿付行、保兑行。大部分信用证仍然以美元结算,正常情况下,尼日利亚开证行拥有的美元都集中在其美资账户行。考虑到偿付行、保兑行通常都是开证行的账户行,所以,有偿付行、保兑行的信用证,往往比只有开证行的信用证收汇安全度更高。因此,若开证行为尼日利亚本国银行,为防止其无法按时付款,可要求信用证中增加他国银行(最好是美资银行)作为偿付行或保兑行。

虽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较为可靠的结算方式,尼日利亚央行也确认将优先保证商业银行到期信用证的兑付,但在目前这样严格的外汇管控下,尼日利亚的银行都在尽量减少开证的数量。因此,只有那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才能通过尼日利亚的银行开出信用证。

其三,托收方式。托收的付款纯属企业商业信用,银行在其中没有任何付款责任。据悉,目前尼日利亚银行不接收D/P即期,或是D/P远期的托收,仅仅接受D/A远期托收。而这种方式,进口商在承兑汇票或出具付款承诺后即可直接拿单取货,因此,收汇基本无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非常必要。信保的保险范围包含了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其中,也包括进口商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发生外汇管制导致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定损后,信保将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避免出口商钱货两空。但据尼日利亚《商业日报》2016年2月16日报道,因尼日利亚外汇环境恶化,中国信保已将尼日利亚加入黑名单,将不再接受同尼日利亚的交易。若出口商确实需选择托收方式,则还应联系当地信保询问最新保险范围。

以上是向尼日利亚出口采取的最常见的贸易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不过,考虑到尼日利亚目前外汇储备的现状,如果进口商银行换汇能力不足,即使进口商付款能力很强,也无法与出口商顺利达成贸易。考虑到尼日利亚有丰富石油资源,中国的大型石油公司经常从尼日利亚进口大量石油,而且这些石油进口企业往往在第三方国家或地区拥有销售公司,例如中国香港。中国出口商可以考虑通过这些销售公司,完成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抵扣,以规避尼日利亚外汇新政风险。特举以下例子说明(仅供参考)。

假设:中国的石油公司I通过其在香港的销售公司Ih从尼日利亚石油公司O进口石油;中国的电机出口公司M也通过其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Mh向尼日利亚电机公司N出口电机。具体操作如下:由Ih、Mh两家香港子公司与尼日利亚两家公司签署多方协议,约定尼日利亚电机进口公司N将奈拉(原应付给Mh的电机款)付给尼日利亚的石油出口公司O,中国的石油公司香港销售公司Ih将人民币或其他外币(原应付给O公司的石油款)付给中国的电机出口公司M的香港子公司Mh,即可避开尼日利亚购、换汇困难这个问题。当然,香港子公司Mh还应将收到的款项付给境内的电机公司M,石油公司I也需向其香港的销售公司Ih付款(贸易链条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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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尼央行该项政策推出时间尚短,尚无法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加之奈拉的贬值速度还有可能继续加快,因此出口商要谨慎对待相关出口业务,防止因其外汇管制及货币贬值带来额外损失,更要避免因此而钱货两空。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支付结算部单证技术支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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