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文章 金融实务

应对埃及新规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6期 作者:臧玉晶 编辑:韩英彤
面对埃及工贸部的新规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银企双方只有顺势而为,加强合作,才能更好地开展埃及出口业务。

埃及在阿拉伯世界和非洲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岁末年初中埃高层互访和近期签订的多项经贸协议,我国与埃及经贸合作日趋活跃。然而,埃及贸工部于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1月16日分别出台了第992号令和第43号令,突然提高了出口埃及企业的交易门槛。这两道政令对我国涉埃企业的出口业务及相关银行国际结算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和分析。

新背景 新内容

近年来,随着油价持续大跌,阿拉伯国家经济愈见低迷,埃及也未能幸免。ISIS的兴起与对其势力的打击,以及俄客机坠毁事件,重创了作为埃及重要经济支柱的旅游业;而近期,美国加息导致的非洲国家外汇出逃,更使埃及经济雪上加霜。鉴此,埃及政府寄望于加强对外贸易来提振国内经济。而要推进外贸的发展,就需要有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此背景下,埃及贸工部出台了上述两个政令,以期通过政府和银行联手,强化市场监督,在保障相关企业良性竞争的同时,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止外汇出逃,为经济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第992号令,向埃及出口商品的企业必须在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GOEIC)注册,否则埃及海关将不予放行;而第43号令又增加了对出口(指对埃及出口,下同)商提供的注册文件进行审核的条款。除上述两项基本规定,对出口单据也提出了以下三点要求:

1.出口商需提供由国际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认证的商业发票;

2.箱单上必须显示货品的真实重量;

3.提单、发票、产地证等单据必须通过出口商银行交目的国银行,如货主直接寄给埃及买家或买家银行将会被拒收。

新规于2016年3月17日开始实施,对我国出口企业与银行而言,时间紧迫,各相关方应积极应对,以确保对埃出口业务顺利进行。

新影响 新变化

新规产生的影响

影响一,新规强制出口企业必须通过银行交单完成贸易,因此,原本只做电汇的客户,将不得不通过银行寻求出口托收或出口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近期的统计数据表明,出口埃及的托收与信用证业务量已开始出现增加趋势。

影响二,新规对单据的要求更加具体。比如新规出台之前,一般采取电汇方式,出口商直接向进口商寄递发票、货运单据、产地证明及检验证书等,程序简便,费用低廉,在进口商经营不出问题的情况下,收汇速度比较快。即使采用托收或信用证,一旦由于某种原因(比如节假日)不能如期出具或认证产地证这样的官方单据,双方仍可协商确定由出口商后补直寄进口方,而不必通过银行交单。但新规强制单据必须通过银行提交,如此一来,出口商就需要考虑产地证的出具时间,以确保发票、运输单据和产地证等单据同时交至银行。更大的变化是,发票必须由通过注册的企业出具并经过国际商会认证。再如,新规出台之前,不论是电汇还是托收或信用证,根据货物的包装或计数特点,装箱单可以只显示货物数量(如10辆小汽车);新规实施后,装箱单必须同时显示货物的实际重量(如10辆小汽车,每辆重1.8吨,或总重量18吨)。

影响三,新规对发票提交有了新的要求,增加了费用和成本付出。实务中由于制单水平等原因,某些客户提交的发票需要进行改动。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新规之前,在无需向银行提交国际商会认证的发票时,客户为了节省费用可采取变通的方式自行改动;但新规实施后,此类发票修改后,则必须经国际商会对修改处重新加以认证。如此将导致费用与人力成本的增加,有时还可能会因重新认证而超出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效期。另外,新规实施之前,出口商选择电汇时,只需提供简单的电汇委托书,甚至可以自助网上汇款;而新规实施后,出口商不得不填写相对复杂的结算产品委托函。如此,委托函和单据的退改率与业务处理延时现象势必会明显增加。

新规带来的机遇

虽然新规会使出口企业费用成本提高,交易环节增加,有时还会造成收汇时间延长,但它同时又可转化成一种企业与银行的机遇。在之前未强制要求出口企业必须于GOEIC注册、单据必须显示具体货物重量及必须通过银行提交的情况下,由于缺少行政当局、海关与银行的核查监管,导致出口企业鱼龙混杂,资质不明,恶性竞争,甚至进出口双方互相勾结,进行虚假贸易,骗汇套汇。新规的推出,一方面倒逼出口企业遵守市场规律,进行有序竞争,加强自身修炼,提高经营水平,弥补风险漏洞;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国际结算带来了契机,为营造银企互利共赢新局面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规推出前,出口商为了打开埃及市场,按照埃方进口商要求,采用高风险的T/T货到付款方式,不少进口商取单提货后,恶意拖延付款,有的还玩起了消失,致使出口商损失惨重,难以维系正常经营;新规实施后,出口商只能采用通过银行交单的托收或信用证方式结算,虽然看起来比采用T/T增加了费用,但却可以避免T/T项下钱货两空的潜在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L/C或托收结算,银行可据此为出口企业提供打包放款、托收押汇、信用证议付等贸易融资,甚至可以提供出口保理、福费廷买入与套期保值等延伸交易服务,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多元化需要。

由新规导致的从T/T汇款到信用证托收方式的变化,还能够使出口企业有效降低贸易风险,控制结算时间,锁定汇率风险,保证产品收益,困扰众多企业的资金紧张和融资难问题也将迎刃而解。而充足的现金流又将直接助力企业的发展与规模扩张。

借助新规实施的契机,银行不仅可使信用证、托收这样的传统结算方式恢复生机,同时还可以产品带动融资,走出有钱不敢贷的困局。此外,与T/T汇款方式相比,信用证、托收这样的传统结算方式及由此产生的贸易融资,由于提高了银行的参与度,还可大幅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益,并可使银行有更多机会了解客户信息,为客户量身定做各种产品,增加优质客户对银行的依存度,更多地实现国际结算边际效益。

新形势 新要求

除企业资质外,按照新规的内容,银行还应关注客户出口埃及的商品是否在必须注册的商品范围内。如在范围内,则须提示客户按照新规及时在GOEIC注册。对于有融资需求的客户,银行更要根据新规细则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密切关注新规的后续变化,防范政策风险的发生。

在具体的单据处理环节,银行对于正常信用证甚至托收下交单业务的审核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对客户急于寄单而要求免审的单据,则应结合新规帮助企业严格把关,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对之前已收汇,现在只需要通过银行转递单据的部分业务,银行应指导客户选择出口托收的无偿放单处理方式,并正确填写交单联系单,明确指示“已收妥款项,请出单同时无偿放单”等。

特别提醒的是,中东和西亚地区形势复杂,进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设置陷阱甚至恶意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甄别客户身份、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不仅是出口企业必须加以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职责。唯此,才能确保出口业务安全收汇。

阿拉伯地区是国际恐怖组织聚集地,也是联合国与美国进行反洗钱及实施制裁主要关注的地区。新规一旦实施,与反洗钱和制裁相关的单据审核与信息过滤工作将转移到银行端,不但加大了银行的责任和工作量,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在 OFAC制裁案中,有不少银行因需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惩罚,轻则冻结款项、关闭账户,重则遭到制裁和罚款。因此,银行应严格执行各种与反洗钱和制裁相关的管理规定。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银行跟埃及银行的合作和交流仍十分有限,不少信用证需要从其他国家的银行进行转通知,给后续业务的开展带来不便。因此,各行应积极适应新规带来的变化,主动稳妥地同当地银行建立更广泛的代理行关系,助力对埃出口业务的发展。

作者系招商银行单证中心专家组专家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