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混合交单争议解决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作者:黄俊 编辑:韩英彤
混合交单及电子交单作为新型的交单方式,其实践经验少,惯例规章也尚不完善。这就要求各方当事人在业务操作中慎之又慎,做好风险控制,规避业务纠纷。

本文所说混合交单,是指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部分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一部分通过纸质方式提交。这种交单方式可以视为完全电子交单的演习和过渡。这里提到的完全电子交单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最新信息科技手段而产生的新型交单方式。自2013年以来,国内已有多家银行成功叙做了电子交单业务。然而,由于电子交单仍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规惯例尚不完善,许多风险点,尤其是电子提单的风险点,仍为不少企业所担忧,因此一些有意愿做电子交单但又心存疑虑的企业,选择了一种折中的交单方式——混合交单。混合交单既可为进一步叙做全面电子交单创造条件,又可缓释电子单据风险,因而在电子交单方式发展初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混合交单由于掺杂了两种交单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比单纯的纸质交单和电子交单更为复杂。相比电子交单,混合交单会产生一些新问题,还会把电子交单的一些固有问题扩大化。本文通过分析一个混合交单的实际案例,旨在剖析其中的两个凸出问题——审单起始时间和交单结束通知问题,以期对后续的混合交单乃至全面电子交单业务有所启发。

案例回放

某银行于2015年6月19日开出一笔适用于eUCP 1.1的自由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允许同时提交电子单据和纸质单据。其中,电子单据必须通过BOLERO (全称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即“电子提单登记组织”)系统提交。另外,为对应eUCP的e5(c),信用证还特别规定需要通过BOLERO提交交单结束通知(Notice of Completeness,下简称“结束通知”),并需在交单地点(Place of Presentation)收到,且该通知要声明交单已经完成。该条规定还特别强调按照惯例,如若未收到该通知,则视为未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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