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文章 产业

跨境电商的约束求解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作者:陈志刚 编辑:王亚亚
破解跨境电商的发展之难、管理之困,既需要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切中市场痛点,也要求市场主体主动转变经营模式、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国家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增长点。但作为新生业态,跨境电子商务也存在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与传统的对外贸易监管体系的不协调和不适应,已逐渐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如何突破困局约束、推动业务发展已成为当下各方关注的焦点。

新业态错配旧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目前遇到的管理难题,可归结为“物”和“钱”两条主线。其中,“物”的跨境流转涵盖通关、质检、税收等对商品实体、质量及价值的监管,“钱”的跨境流动则涉及与通过银行账户、银行卡或支付机构等渠道结算、清算相关的跨境收付和结售汇监管。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提速,不少电商企业反映面临难以快速通关、无法规范结汇和享受退税的困境;而关、检、税、汇等管理部门,也面临政策调整的压力。

在海关监管方面,商品品类越复杂、货源越分散,通关成本就越高。跨境电商在发展初期,大多选择通过行邮渠道完成通关,因为海关对“自用合理数量”行邮物品的监管,较一般货物的申报、查验管理更为宽松和便利。但随着业务规模的爆发式发展,邮政系统压力剧增,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也受到影响。阿根廷、俄罗斯等国已相继出台限制快递包裹数量、征收高额邮包税等限制政策。虽然我国海关力图将跨境电子商务纳入一般贸易监管范畴,以拓展跨境电商的发展空间,但目前看,试点范围有限、政策效果有待观察。总体上,原有的行邮通关不堪重负,一般贸易通关便利化程度有限,通过“海外仓”等渠道进行批发通关的业务模式也尚未成熟。

在出口退税方面,由于多数中小跨境电商通过行邮通关,不能获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内采购环节鱼龙混杂,大多无法取得正规进项税发票;出口订单周期短、国别多、批次多,全套完整退税资料的准备比较困难,因此,中小跨境电商交易往往难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在外汇管理方面,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收付的监管一直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管理流程更为便利。进出口企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即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办理进出口收付汇。对于非经营性质的自然人,则适用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在业务发展初期,自然人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营业额较小,可直接以个人名义在年度总额内快捷办理结汇、购汇。随着业务规模做大,个人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已渐成杯水车薪,不少中小跨境电商通过灰色或违规通道进行外汇结算。

“草根”突围有瓶颈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交易技术降低了对外贸易的准入门槛,国际贸易呈现内贸化特征、批发业务出现零售化倾向。但是互联网交易没有改变货物跨越国界的现实,也无法减少或简化商品跨境流转、资金跨境收付所伴随的交易流程、管理手续以及相应的交易成本。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虚拟世界“去中心化”的电子交易与现实世界不同主权管辖范畴间货物流转和资金收付相互脱节的特征渐趋明显,并在实际业务中表现为业务发展的市场需求与管理部门政策措施的“错配”矛盾日渐突出。

其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依赖,加深了当前的管理困局。基数庞大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跨境交易引爆了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但是自然人介入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游走于外贸管理体制边缘、在监管夹缝中求生存的特点。跨境电子商务在通关、质检、税收、外汇等环节适用个人非经营性政策,这种模式固然能够在业务发展初期促进生长,但也限制了业务扩容的空间。延续这种发展路径,短期的表现是跨境电子商务面临通关难、退税难、结汇难等管理困境,长远看则难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也不符合培育国家外贸竞争新优势的战略要求。

最重要的是,自然人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定位不清是产生困局的根本原因。2004年《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对外贸易,2014年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允许现阶段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名登记后通过平台开展经营,但都没有一揽子解决后续通关、质检、外汇及税收等环节对跨境电子商务小微主体身份识别困难和性质认定模糊等问题。

由此可见,操作层面“企业”或“类企业”的监管模式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互联网特质存在冲突,并表象化为当前的管理困局。当从跨境电子商务的自然人变成“类企业”后,来自个体的创新动力、经营活力可能逐渐被冗长的业务链条、管理环节所消磨,进而形成“逆向选择”,诱使或迫使其怠于适应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则,继续在管理政策夹缝中成长,也进一步强化了“草根时代”的路径依赖。

监管与市场合力破难题

当前跨境电商领域面临的管理体制约束问题,既是跨境电子商务自发生长、挣扎冲破外贸经营体制桎梏的必然结果,也是跨境电子商务从“家长里短”、邮件包裹走向一般贸易“大贸”坦途的必由之路。破解跨境电商的发展之难、管理之困,既需要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切中市场痛点,也要求市场主体主动转变经营模式、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解决跨境电商发展需求与现行管理措施之间的“错配”矛盾,治本之道是明确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的主体定位,改变个人适用非经营性政策从事经营活动的扭曲行为。这需要对现行外贸监管政策与措施实施整体“升级扩容”,增强管理体制的包容性和适应性。认可自然人作为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在具体管理信息数据处理上较为简单,仅需将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和有身份证号码的个人视作同等主体,成为计算机网络世界中平等的数据节点,以完成海关、外汇、税务等方面的监管和统计。

认可自然人作为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还涉及到我国外贸管理体系的整体性变化。要将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同样作为依法从事进出口、依法纳税的经济主体;要调整外贸经营权事前备案的要求,无论企业还是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在事前均不需要进行外贸经营权备案;海关、质检、税务、外汇监管的法规体系、管理措施等也需相应改变。

解决业务操作的现实困难,可采用“聚零为整、专业服务”的有效方法。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无边界”的互联网特质与不同主权管辖范畴间贸易所具有的专业化特点之间的矛盾,可以考虑“聚零为整”,通过外贸服务的专业化来降低实际操作层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即鼓励和支持原通过互联网完成的跨境电商零散交易,汇集到现实世界中的跨境电商平台、综合性机构或专业性公司,由其统一提供报关、质检、跨境收支、结汇/购汇以及退税等服务,形成规模效应,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交易成本。

“聚零为整”的解决方案实质上是在跨境C2C、B2C网络交易链条上,增加B2B的跨境链接;或者说是网络交易服务保持零售原貌,货物跨境流转采取批发形式。管理上同样可以“聚零为整”,抓住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主节点,通过主节点向支节点辐射管理要求、传导管理压力。如工商、商务、质检、税务可主要管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公司。这些平台公司一方面需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完成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另一方面负责规范通过其平台销售商品的质量,并为在其平台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的“店主”代扣代缴各类税费和申报出口退税。

跨境电子商务“突围破困”,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市场自身,以业务转型升级拓宽发展空间。一是要从“人”的数字化、网络化转向“物”的数字化、网络化,推动万物互联。当前,电商企业或平台相互竞争的核心是争夺“人”的信息接入点。但对于商品、服务等交易客体,大多停留在静态展示商品特点,并未涉及其来源和去向等动态信息,真正的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化时代远未到来。未来,跨境电子商务要发展“物”的数字化、网络化。这样既可提升网络交易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更能够加速扩充信息接入点而提高网络价值,还可以满足海关、质检、税务等部门对具体商品的监管要求。

二是通过数据共享增强数据运用能力、提升企业价值,发展共享经济。跨境电商发展初期竞争流量;随着业务的扩大和客户消费粘性的增加,则更重视争夺和保护客户网络接入点,更强调“闭环”经营,并由此导致了跨境电商的数据分割。这将限制网络数据的开放和扩展,反而背离了共享、透明的互联网特质,最终伤害企业自身价值。其实,互联网企业的商业价值,是对网络数据的分析利用而不是数据本身。而与市场共享数据,能够增强数据分析利用的能力,提升企业的商业价值。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向政府监管部门开放明细数据,使得监管部门能够全面掌握业务发展状况和瓶颈,出台政策措施切中市场痛点。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系博士生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