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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受益人欺诈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作者:胡静 编辑:白琳
面对贸易纠纷,银行能做的是切实履行KYB、KYC,利用外部工具识别潜在风险,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

案例经过

A银行为一家中国境内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分别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收到中国B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金额20亿日元,受益人为Y公司。Y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2月陆续向A银行交单,B银行进行承兑后,A银行叙做了信用证项下融资。

2014年3月,A银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电报,内容为“申请人称受益人提交虚假提单,涉嫌欺诈,并将向法院申请止付令”。A银行立即向Y公司询问,Y公司称其确实和申请人有合同上的纠纷,但并不是电报所称欺诈,并告知银行不用理会。A银行向Y公司声明,如果确认欺诈,由于开证行可以不付款,A银行将依据合同约定向Y公司追索全部融资本息,所以Y公司务必在信用证之外解决合同纠纷;同时,A银行积极联系开证行,称其已经对单据进行议付,成为信用证项下善意持票人,希望开证行能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劝阻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经过数次沟通,最终开证行付款,融资款项得以归还。A银行遂做了闭卷处理。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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