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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化纠纷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作者:杭东霞 编辑:丁小珊
在面对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时,中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到庭前和解之中,并通过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厘清责任划分等方式,维护企业的权益和形象。

对于我国大多数外贸企业而言,有关产品质量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是会切实发生,并成为严重威胁企业经营的一大风险。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是大量小额消费者通过其集体代表为处于类似处境的人(即集体)提起诉讼。在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往往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上的所有主体,如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商、加工商等,甚至与利用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建筑商和安装商也包括在内。因此,与美国经济主体合作密切的中国企业很有可能被卷入消费者集体诉讼之中。本文通过介绍、辨析诉讼庭前的和解程序,向在集体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提供一条通过和解(mediation)高效结案,从而避免陷入诉讼马拉松的应对之道。

结束争议之最优选项

美国诉讼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很高,通过有效的庭前和解结案,企业可以避免集体诉讼案件旷日持久的庭审过程、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实体判决中的惩罚性裁决。

美国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有四个阶段:庭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动议(Motions)、证据开示(Discovery of Evidence)和判决(Verdict)。其中,动议和证据开示是最为繁琐的过程。尤其在集体诉讼中,被告一般较多,证据材料及证人、专家也明显多于其他案件,因而动议和证据开示过程极为漫长。随着案件庭审的开展,也可能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参与集体诉讼,各方都需要不断调整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这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可能无法在3年内完成。最著名的马拉松式的美国集体诉讼是石棉案件,仅2003年就有11万人加入诉讼,诉讼程序前后延续了8年之久。

在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中,败诉方除了要承担法庭因庭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自己的律师费,还需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专家费用以及鉴定费用。诉讼所涉及的费用会随着庭审的开展而不断累积,甚至会出现费用总和超过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情况。而庭前和解这一程序设置在开庭前,如果能达成和解、签订赔偿协议,企业便可以避免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自然就省去了因庭审而产生的一部分费用。上述提到的石棉案件,仅2003年的律师费就高达近百亿美元,且案件审理期间,数百家企业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而申请破产。

美国法院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存在也是庭前和解盛行的原因之一。《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对产品质量责任案件的加害人同时适用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方式,以达到在弥补消费者损失的同时惩戒加害人的目的。在目前的产业链条中,我国大部分企业属于代工方,不但是生产环节中最基础的一环,也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施加对象。也就是说,如果不通过庭前和解达成各方都能承受的赔偿方式和数额,那么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在判决时很有可能会落地。鉴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会根据案情从几万到几亿美元不等,且独立于补偿性赔偿,所以一般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的被告都倾向于通过和解免除惩罚性赔偿。如果我国企业没有参与和解过程,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其他被告已经和解结案,但由于原告并未撤销对我国企业的起诉,我国企业需要单独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结果。

鉴于以上因素,庭前和解往往成为诉讼各方经济了结案件的首选。美国一法律调查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国仅有3%的案件没有达成和解协议而进入了庭审程序,其他案件均以庭前和解的方式结案。这一情况与国内恰恰相反。因此,我国很多企业基于对国内诉讼和解的认知,并不重视庭前和解,甚至不派员参加,错过了解决纠纷的最好时机。

庭前和解之攻略

我国企业参与庭前和解时要主动把握和解节奏,确定赔偿范围和相关比例,并杜绝后续责任的发生。

在集体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法院会指定一个调解人(Mediator)负责召集各方当事人,这是庭前和解会议的前奏。尽管法官并不会参加,但各方一般会由律师代表参加。庭前和解会在第一次正式召集时确定和解的程序和规则(Bylaws),如基本规则、会议规则、和解方案、沟通方式、和解协议签订程序等。这一过程中所制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流程非常细致,在我国企业看来可能过于繁琐和形式化,有些企业甚至会觉得没有参与的价值。但事实上这一程序非常重要,因为其确定了整个庭前和解的“游戏规则”。所以,我国企业不但应该派员参加这个程序,更应该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防止其他被告将所有责任推在代工企业身上。

规则制定完毕后,第一阶段的和解会议一般以各方陈述事实为主。此时,企业应着重关注各方责任的区分,这会使企业在最后确定赔偿方案时掌握主动权。在部分案件中,我国应诉企业往往是代工工厂,由于损失、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大部分在于设计、原料、运输、仓储、安装等环节,所以代工企业并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我国企业在参加和解会议时,可以最大程度地恢复事实真相,找到损害原因和责任人,排除自身责任。同时,我国企业在这一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最大程度地了解其他被告的偿付能力、市场信誉等信息;二是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情况要进行实地走访,如果涉及到人身损害就一定要注意是否会转化为刑事责任;三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质量鉴定报告,要自行从技术角度进行分析(根据美国法律,各诉讼方都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或者专家对同一问题发表意见,所以经常会出现各方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是这种不一致对被告往往是有利的)。

第二阶段,调解人会归纳各方主张,并在会议上整理为初步和解方案,之后各方再围绕方案进行沟通。这一阶段通常会有多轮谈判,时间跨度较长,而有的会议仅仅是双方不断地讨价还价。从控制费用的角度出发,中国企业可以仅派公司法务人员参加此阶段的调解会议,但是每次会议均要参加,以确保自身能够把握谈判动态。在这一阶段,企业要十分关注调解人的主观意愿,如果调解人并没有站在公平的立场上进行调解,或者无法有效推动会议进程,任一参与方均有权提出更换调解人。这一阶段的重要工作是确定赔偿的原则和方式,作为出口商或者代工工厂的我国企业完全可以提出用货物来进行赔偿,而且货物的定价权也由中国企业确定。如果被告中有美国知名的大公司,则中国企业可以采取“盯人”措施,把自己的赔偿责任放在大公司的“一揽子(Package)”赔偿方案中,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

在这一阶段,我国企业会感受到中美司法实践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企业往往会觉得调解人没有主动积极地推动各方意见走向一致,且在各方有分歧的场合并不提供强势的统一意见。这是因为,美国法律将调解人的定位为中立者,不得有任何的利益偏向和倾斜,所以调解人一般不会对纠纷事实做判断或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在这一特殊的司法实践背景下,我国企业要视具体情况采取会议参与方式:在对自己有利的阶段要积极推进会议进程,并寻找支持的声音;对敏感话题可以采取回避策略;要善于聆听调解人的询问、转述等内容,从中捕捉有利的信息,判断调解人意愿达成的方案。

最后一个阶段的任务是签订正式和解协议。此时,中国企业必须请当地律师参与进来。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因州不同而差异很大,所以需要当地律师逐一核对协议条款。对我国企业而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和解协议中需要明确摒弃诉讼程序。有些原告会保留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如有任一被告不履行协议,则原告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这样,不仅和解的初衷没有达到,甚至还可以由此证明被告存在“明显恶意”,从而触发惩罚性赔偿程序。二是调解条款的具体设置。与我国法院要求将调解程序“控制在原诉讼案件的主体和请求范围内”不同的是,美国的调解和解协议可以扩大至诉讼中没有的主体和事项。所以,企业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不应拘泥于原告原有诉状,可以把要履行的相关事项均予以表述。三是注重后续责任的免除。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特点是在和解和诉讼程序中,会不断有小额消费者以原告的身份加入,所以各方讨论的补偿数额也会不断变化。对此,各方律师要在和解协议中设计协议签订后出现新的原告的处理方案。

维护企业形象之必要

在应对美国集体诉讼的过程中,我国企业需要提高商业声誉和保密意识,并在整个案件中落实保密事项。

美国的媒体对集体诉讼案件的报道热情非常高,实际曝光程度也非常大,而且美国媒体会从各角度对案件进行预测。而这些判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和解和审判。鉴此,我国企业一定要在进入庭前和解阶段就提出保密要求,要求各方及其律师对所有进展和讨论都拒绝透露给媒体。此外,其他信息也要严防外泄:一是要对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以免削弱竞争优势;二是企业内部的成本核算等信息不能在美国公开,否则会有被诉反倾销的可能。

我国企业在遇到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时,一定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因为尽管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境内执行还有一段路要走,但其可以在与美国有司法协定的其他国家执行我国企业的财产;更重要的是,美国法院的不利判决会对我国企业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所以,我国企业要积极应对此类案件,争取用庭前和解的方式高效地解决纠纷。

 

作者系均瑶集团法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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