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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 外债相关业务问答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作者:胥良 编辑:靖立坤

Q:A公司的境外母公司派出工作人员来中国检修设备,期间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境外母公司垫支。现检修劳务发生时间已超过一年,A公司可否就此笔垫付款办理外债登记后归还给母公司?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须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外支付。

Q:B公司为生产制造类企业,从境内银行借入的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即将到期,可否从境外借入外币外债结汇偿还此笔人民币贷款?此外,B公司可否从境外借入外币外债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外币外债不得结汇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境内机构借入外债用于股权投资的,经营范围中须有股权投资业务。目前,商务部门等审批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等,通常具有股权投资业务范围,而B公司为生产制造类企业,如经营范围中无股权投资业务,则不能借入外债用于股权投资。

Q: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如借款合同中不存在提前还贷条款,企业不得提前归还外债,银行实际业务中如何控制企业提前还贷?外汇局如何监控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

A:银行在办理企业外债还本付息时,应准确核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外债控制信息表、还本付息通知书与外债提款、利率、计息期间以及是否有提前还贷等条款的一致性。对于相关要素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还本付息。

外汇局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重点审核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存在提前还贷及适用法律等条款。对于借款合同中无明确提前还贷条款的,在核发给企业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是否有提前还贷条款”一栏注明“否”。在日常监测及为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外汇局将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提前还贷行为,如签约情况表中无提前还贷条款,企业在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Q:C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可否购汇以美元形式还本付息?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外债提款币种应当与还款币种保持一致。C公司借入人民币外债却拟购汇偿还,增加了购汇压力,不予支持。目前,只有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中的外债偿还业务除外。

Q:D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方股东资本金目前只到位35%,如何计算可借外债额度?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5]83号)等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当年可借外债额度的上限为,上年末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数额的10倍扣除风险资产,其中风险资产=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入风险资产。当年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外方股东注册资本到位比例乘以外债额度上限。

Q:E公司为一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在上海,但有一笔租赁业务中的承租人在深圳。为便利此笔资金业务的资金划转,希望将外债户开在深圳,此笔异地开户可否办理?今后在归还外债时,可否在上海之外的银行办理?

A: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等的规定,借债企业确有真实合理需要,可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异地开户。企业偿还外债,可以选择在注册地以外的银行办理,但办理行需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实控制信息表的尚可还本额数据,并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与外债提款、利率及计息期间等要素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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