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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积极应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作者:靖立坤

《中国外汇》:2016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工作思路是什么?

杜鹏:2016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继续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全面转型,包括优化监测核查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核查对管理的效用;密切关注形势变化,加强对风险的预警防范和应对;进一步推动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协作,并以此为抓手切实提升监管效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新兴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外汇》:2015年,在跨境资金呈净流出态势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2016年,在应对跨境资金流动方面还会有哪些方案和措施?

杜鹏:去年,面对较为严峻的收支和结售汇形势,经常项目全系统做了大量工作。在外汇局“控流出”统一部署下,主要针对以构造贸易、伪造单证、买卖报关单等方式进行虚假贸易的嫌疑企业,以及服务贸易项下和其中较为突出的利润汇出业务等,开展了多次专项核查,有效防范了异常违规跨境资金流动。

2016年,经常项目应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工作重点是加强监测核查,预警和防控风险。具体将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推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提升经常项目各业务系统运用能力、优化监测核查方法、灵活设置指标及阈值,依托系统做好日常监测分析工作;二是完善银行、企业约谈和核查机制,提高核查效果,强化窗口指导和政策传导,发挥核查对管理的效用;三是继续高度关注外汇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做好政策研究储备工作,有效防控风险。

《中国外汇》: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始终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的主旋律,2016年还会推出哪些便利化措施?

杜鹏:防风险、促便利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始终要坚持的两个目标。2015年,经常项目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外汇管理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如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以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取消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等业务核准,完善保险外汇业务管理;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通知》(汇发[2015]7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此外,还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等便利化改革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2016年,经常项目将继续研究和落实相关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深化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研究出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化单证管理措施,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政策的完善和推进;研究自由贸易区有关细则的实施和完善;配合国务院、商务部等部门做好稳增长的相关工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的发展及试点,配合做好大通关建设改革等工作。

《中国外汇》:近期外汇局是否有计划调整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个人外汇监测系统全国正式上线运行后,个人外汇管理方面还有哪些新措施?

杜鹏:目前,外汇局暂无计划调整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一直以来,外汇局对个人结售汇实施年度总额管理。个人每年5万美元以内的购、结汇可以仅凭身份证件自由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真实性证明材料等也可办理,且境外刷卡购物不计入年度5万美元的购汇限额内。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用汇需求逐年增长,2007年以来全国个人购汇平均增速达30%。数据显示,个人购汇主要以实际需求为主,其中境外旅游、留学购汇占比超过80%。全国超过96%的个人购汇金额在年度5万美元以内,且近两年全国个人人均购汇金额稳中有降,显示年度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个人的用汇需求,且便利化政策的惠及面不断增加。因此,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暂无计划调整。

2016年1月1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新系统有效减少了银行“二次录入”的问题,实现了个人结售汇、涉外收支、现钞存取等全口径数据采集;同时,还增加了负面清单管理、非现场监测分析等功能,有效提升了个人外汇业务的监测分析水平,强化了对个人主体的监管能力。依托新系统,外汇局可以强化“关注名单”管理和非现场监测,集中采集、分析和发布相关数据,实现“关注名单”全国共享。下一步,外汇局将充分利用系统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管理,积极探索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的有效方法,梳理总结个人主体分类监管的有效手段,防范资金通过个人渠道异常流动,实现个人用汇便利性与管理有效性的双重目标。

《中国外汇》: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外汇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并自2016年2月开始在全国实施。新办法主要做了哪些调整?外汇局在外币现钞管理方面还会有哪些举措?

杜鹏:新办法调整了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方式,侧重按风险大小和使用频率对交易项目进行管理,明确了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的审核责任、规范外汇局监管。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新办法实施情况,及时做好有关问题解答和答疑,并开展有关项目的系统建设。另外,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自查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42号)的基础上,继续强化个人外币现钞管理,督促银行提升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质量,为做好个人外币现钞统计提供基础数据保障。

《中国外汇》:近年来,外汇局一直在推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试点工作,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2016年在这方面还会有哪些新举动?

杜鹏: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外汇局于2013年2月开始试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通知》(汇发[2015]7号)出台,在总结前期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试机构、不试地区”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并进一步放宽了业务范围限制,只要能够证明交易真实背景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支付机构均可向各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同时,将试点项下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并将试点支付机构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分局。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1家支付机构参与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目前,支付机构试点意愿强烈,仍有多家支付机构陆续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2016年,我们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中国外汇》:2015年,外汇局发布实施了《保险外汇业务外汇管理指引》,2016年,对保险外汇业务管理还会有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杜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境外资金运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如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以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取消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事前核准,取消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每三年重新核准的要求;废止涉及保险业务的8个外汇管理法规,便利了市场主体相关业务的开展;允许经办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的基础上,简化外汇保险业务审核材料,允许同一法人保险机构内部集中收付保险项下的外汇资金;此外,还规范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的使用,明确了数据报送要求。

新法规的出台适应了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对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服务业大发展”的战略部署具有积极意义。2016年,外汇局在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方面暂无新的政策调整,但在简政放权、简化手续的同时,会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及相关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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