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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热点研判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3-4期合刊 作者:马晓华 编辑:韩英彤
痛点如弹簧,越被压制,越有空间。国内金融领域是长期被高度监管、抑制的行业,利益大、痛点多。这些痛点促成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竞合关系。

随着“互联网+”国家战略的实施,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爆,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几十年前,比尔•盖茨曾预言:互联网时代出现后,传统商业银行将成为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传统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对普通民众生活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那么,如何从总体上把握互联网金融相关问题呢?笔者整理了六大热点问题并进行了初步探究,以供参考。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要给互联网金融作一个完整的定义是不容易的。

好在有了文件的权威解释。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这个定义包括了两层基本含义:一是范围扩大,不仅仅是指互联网企业渗透传统金融业务领域,如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也包括传统金融企业触网,即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发展传统金融业务,如互联网银行、金融网销、供应链金融等。狭义的定义应当只是互联网企业利用科技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所从事的支付、融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二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实践的发展,特别是传统金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拓与创新,很多人把互联网理解为新金融业态,也称第三金融业态。如著名学者吴晓求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新金融业态,也称第三金融业态。一般认为,信息不对称、市场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引发产生的风险管理之需求,是金融中介存在的重要原因,也是金融中介理论形成的基础。然而,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特点正在侵蚀着金融中介赖以存在的基础,从而使金融中介正在经历历史演变中自资本市场“脱媒”以来的第二次“脱媒”。如果说资本市场是金融的第一次“脱媒”的推手,那么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第二次“脱媒”的催化剂。正是基于这种理解,吴先生始终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即第三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了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

互联网金融诞生于美国,欧美国家发展得较好。中国是互联网金融新兴大国,有后者居上之势。

1992年,E+Trade作为折扣网上经纪商,开始向客户提供网上交易通道;

1995年,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成立,成为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

1997年,BANKRATE开始设计金融网销平台业务;1999年,美林推出基于MLDIRECT的网上交易,兼有高低碳业务;

2000年,BANKOFINTERNETUSA开业,是第一家纯正的美国本土互联网银行;

2005年,PAYPALL货币市场基金完成了电子支付和基金的创新衔接,是全球第一只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

2007年,美国典型的借贷平台LENDINGCLUB成立;

2009年,KICKSTARTER成立,是全球目前最大的综合型众筹平台。

英国作为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在监管方面走在了各国之前。自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家P2P网络借贷行业Zopa在英国问世,历经10多年的探索,英国在该领域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2014年4月,发布了全球第一部P2P网络借贷行业法案——《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众筹监管规则》对P2P行业的最低资本、客户资金管理、投资标的的流转、信息披露、合格投资人等各方面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2014年末,英国P2P网贷行业40多家,zopa等四家行业占据市场份额的81.9%,成交量15.66亿英镑;而中国P2P网贷行业达1680家,全年网贷总成交额为3291.94亿元,但行业发展质量显然有较大差距。

互联网企业攻克金融领域的原因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撞击进而引发新的金融业态的出现,可能是未来若干年中国金融面临的现实。

余额宝是个老故事,但却是整个互联网切入金融板块逻辑的起点。互联网金融始于渠道革命。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的最直接也是最大的优势在于边际成本几乎为零的渠道。在银行、保险、基金等高昂的销售成本面前,互联网是天然的革命者。一边是支付宝沉淀下的巨量资金,一边是能提供远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货币基金,他们之间只有一座桥的距离。余额宝就充当了这座桥,让一个存在了40余年的金融品类焕发出革命者的荣光。余额宝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科普先生”,成为大众认知互联网金融的起点。

金融产业与商业一样同属服务业,互联网在攻克了传统商业帝国这个古老的产业后,当下攻克的主要是金融服务业。道理何在?

从商业的角度看,互联网所要重构的产业一定是“产业帝国”:规模大、服务面广、利润厚、具有统一的标准,对经济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金融业具备所有这些要素。一是从世界范围看,截至2011年底,全球金融资产规模达到218万亿美元,其中,全球银行业资产规模约占全球金融资产的39%,约85万亿美元。人的一生或多或少都会与金融诸如支付、清算、储蓄、融资、投资、保险、理财等金融服务相关联。金融和商业一样,无孔不入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也是名副其实的“产业帝国”,且是产业链中的“皇冠”。二是就中国的情况而言,金融更像一个臃肿的“产业帝国”。中国金融,特别是商业银行由于缺乏外部的系统性竞争者,高额利润有较大的垄断性,创新动力不够;内部竞争虽然相对充分,但外部压力则明显不足,迫切需要来自于体系外部的系统性压力和战略竞争者。互联网金融是中国现行金融体系的战略竞争者,也是中国金融变革的推动者。三是金融这个传统的“产业帝国”,在中国需要新的活力。新的活力来源于基因式的变革,来源于体系外部的系统性压力。而这种外部的系统性压力的重要来源就是互联网,就如同传统“商业帝国”需要互联网焕发新的生命力一样。

利益结合点简单、直接、有效!传统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逻辑基础简洁而有效。金融企业需要解决高渠道成本问题,互联网企业则具备成本优势,同时具有强烈的切入金融领域的意愿。简洁有效的结合逻辑使两者的结合体现出惊人的爆发力,唤起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强烈的看好预期。互联网企业在利益结合中获得了更好的金融应用场景,金融企业则实现了短期大量客户与产品的对接。区别在于,互联网的金融布局是战略性的,意在一盘更大的棋。

痛点如弹簧,越被压制,越有空间。国内金融领域是长期被高度监管、抑制的行业,利益大、痛点多,但越是被过分压抑的市场,越是蕴藏了巨大的革新空间。从之前的案例也可以看到,互联网所到之处,均触及到了之前金融领域亟需解决的痛点。具体而言,银行领域是长期被压抑的巨量闲散资金的理财需求;证券领域是高昂的客户成本以及两融爆发后的客户资源;保险和基金领域是居高不下的产品销售成本。这些痛点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不断推进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竞合关系。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火爆的原因

笔者分析五大推动力导致中国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发展:

一是互联网和网购人口众多。2005年,中国网民数量11100万人,普及率只有8.5%;2010年,网民45370万人,普及率上升到34%;2014年,网民达64875万人,普及率达47.9%;到2015年5月,中国网民已达6.68亿人,比整个欧盟的人口还多。电子商务改变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网购规模年年创新高。2015年,仅天猫“双十一”一天就创下交易额912亿元,而2015年美国的“黑五”当天网购的销售额仅相当于174亿元人民币,为天猫的19%。

二是科技及互联网技术的阶段性成熟。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垂直搜索引擎四大技术是公认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四大技术支柱。

三是日益增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投融资需求一直得不到很好满足,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市场基础。我国小微企业约占全国企业数量的90%,创造80%左右的就业岗位,约占60%的GDP和约50%的税收,但截止到2014年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的比例仅为30%。

四是居民财富收入增长带来的理财需求。2013年底,中国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额达92万亿元,超过30%的中国消费者将收入的25%左右投入储蓄,而储蓄率在其他国家往往不到10%。老百姓手中的钱多了,理财需求市场大了,不同层级的人有不同的理财需求,迫切需要新的金融业态提供更广泛的产品满足不同需求。传统银行对20%的有钱人提供的产品多些,不太关注80%的大众(个人储蓄不多)群体的需求。

五是上升到国家战略,受到政府高度重视,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政策和大环境基础。互联网金融于2014年、2015年两次写入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总理多次肯定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提到“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和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从监管上看,允许先做业务后逐步规范发展的监管政策,给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这在国外是很难见到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人民银行等10家单位联合发文中对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或意义做了如下表述: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力

现有金融体系不完善需要新的金融业态进行渗透与冲击,这是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能如此火爆的原因之一。很多人对互联网思维或互联网精神赞叹不已,认为是互联网思维带来了火爆与冲击,互联网思维带来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以及金融分工与专业的淡化和金融产品的简单化、去中介化、普惠化。笔者认为,可以把抽象性概括和理论性分析具体化为以下五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机构多元化与小型化,是对传统金融行业垄断的冲击。中国不缺大银行,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已经世界领先,但不能说中国金融业很完善,大银行多,小银行特别是为小企业服务的小银行数量太少,满足不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理财需求,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发展很快就是佐证,民间融资现象严重也是佐证。民营小银行刚刚批了几家,数量太少互联网银行也是刚起步,应加快发展步伐,让金融业内部竞争更加充分。一些专家认为中国至少缺3000家以上的中小银行,才能真正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尤其要强调其中绝大部分金融机构要小型化。

二是价格市场化,对银行高利差带来很大冲击,触到了银行的命根。中国银行业存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很多,但尚未彻底放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有倒逼作用。如“宝宝”们使得存款利率更加接近市场化。原来银行对活期存款,尤其是小额零散的存款是很少计息的,顶多按央行活期利率付息;而“宝宝”们用高收益挖走银行这部分低成本资金,触痛了银行的赢利神经,降低了银行的存贷利差。P2P则促进了银行贷款利率更加公开与市场化。据网贷之家统计,2014年我国网贷平台1575家,累计成交2528亿元,贷款余额1036亿元,平均综合利率为17.86%,比2013年有所下降;贷款平均周期为6.12个月。网贷平均利率高达18%左右,比央行指导性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出近3倍,使得央行贷款利率只有大银行对国有大企业还有用,对中小企业根本没用,中小企业按央行贷款利率根本贷不到款项。这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之一。一旦贷款利率真正放开,民间融资还会如此疯狂吗?

三是产品长尾化,对传统金融产品少而繁形成冲击。传统金融投资、融资均有较高的门槛,程序复杂,流程长,主要满足中高收入者或者20%有效客户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发挥客户、信息优势,将传统金融产品标准细分,降低门槛,满足互联网用户的长尾特征,可以满足广大低收入阶层的投资与理财需求。如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为正整数即可。余额宝的目标是让那些零花钱也能获得增值的机会,让用户哪怕一两元、一两百元都能享受到理财的快乐。

马云曾经指出,中国的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只服务了20%的客户,而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看到的是那些80%没有被服务的、该被服务好的潜在的客户。服务好这80%的客户,中国巨大的潜力就会被激发出来。在人为设置过高的金融门槛之后,银行业产品成了一个垄断资源,而银行业投资、融资产品是导致银行业暴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产品暴利化,躺着能赚钱的日子大大削弱了中国传统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四是支付渠道多元化,是对传统金融垄断支付领域的冲击。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出现以及用户对支付便捷性需求的提升,以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到2013年,我国互联网支付规模达到5.37万亿元,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超过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的总和,无论用户数、交易笔数还是交易金额均领先全球。虽然目前我国互联网支付的规模占全社会支付总量的比重不足千分之二,且仅为银行卡消费规模的1/5,但其正以180%的年复合增长率飞速增长,大有后来者居上之势。预计到2016年,互联网支付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元,与银行卡消费总额基本持平。目前互联网支付已在网购、票务、缴费等领域对银行支付的领先地位形成了挑战。以铁路线上售票业务为例,支付宝仅用不到两年时间便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而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完成支付的业务占比普遍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

与此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业务模式的创新发展以及二维码、近场支付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移动支付已进入高速增长期。从支付介质演变的历史进程看,现金的发展用了300年,银行卡的发展用了50年,网络支付发展已经有10年,而移动支付因其较好适应了用户时间碎片化的状况使得产品粘性明显增强。预计随着4G时代的到来,移动支付很可能发展成为主流的支付渠道,也将是互联网金融竞争的下一个主战场。从入口占有情况看,银行面临的竞争局面不容乐观。截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手机支付、网络银行、金融证券管理相关的各类手机APP应用的累计下载量超过4亿次,其中支付宝钱包及相关APP下载量占到2/3,而所有银行的手机网银客户端APP下载总量占比仅为27%。

更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是,第三方支付正试图逐渐摆脱对商业银行的依赖,将现有的“ABC”模式,即“App(应用)-Bank(银行)-Customer(客户)”模式,简化为“AC”模式,形成自己的支付闭环。目前除未拥有实体账户介质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具备的虚拟账户储值、支付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功能,已与商业银行账户功能十分接近。如支付宝、财付通和快钱等,既可为个人客户提供信用卡免费跨行还款、转账汇款、缴费等多项支付服务,也可针对企业客户提供大额收付款、一对多批量付款等资金结算服务。一旦这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借助有效手段实现清算划拨及备付金的自我管理,形成新的支付链条,就可能抛开现有银行支付清算体系独立运行。这对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的冲击程度将不可估量。

五是业务数据化,对传统金融业务系统科技建设形成冲击。“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中国。当传统金融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全力完善核心业务系统或综合业务系统,满足所有的业务必须通过系统做,解决手工操作、线下业务过多的时候,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从IT科技向DT(数据科技)转换,实现一切业务数据化,即对大量的业务数据,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多维度分析,真正挖掘上下游客户的业务需求并采取相应的营销措施,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打造自己的竞争能力。

现代商业竞争的本质是对信息的争夺。或者说,商业就是源自信息不对称,谁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控和利用信息资源并将其数据化,谁就必将成为商业的强者。一家电商与一家线下商店的区别,除了方便快捷、价格便宜等外在因素外,最本质的差别是谁能够保留足够多的业务数据并且加以利用。互联网企业主要竞争优势就在于掌握了商户和消费者的经营、消费等核心信息资源,并运用大数据技术从这些业务数据中挖掘出大量的交易机会。由于客户网上搜索、在线沟通、支付交易等一系列行为都要经过电商平台和即时通信系统,大量商户和消费者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社交关系乃至商品浏览逗留时间等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被电商企业获取,并逐步形成客户信息的排他性占有优势。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兴起与发展,企业和客户的商业行为和消费习惯正在发生深刻改变,使得原本被银行掌握的信息,由于客户通过电商平台而变得难以被监测和控制。如果商业银行只能掌握一些相对静态和零散分割的信息,缺少对客户全面经营行为、资金状况、上下游关联企业、市场份额等信息的动态把握,就会形成信息数据“断层”。比如,客户从商业银行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用以支付采购货款,过去商业银行可以追踪交易全过程信息,但现在客户转为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商业银行就只能直接监测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反馈的电子支付记录,而难以核实客户交易对手信息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实际用途。随着今后更多传统企业向电商或半电商企业转型,商业银行信息脱媒的压力将越来越大,甚至有被“管道化”、“边缘化”和“后台化”的危险。如电信企业在语音通话、短信彩信等传统业务领域的利润正被不断蚕食。对此,其不甘沦为管道,正在奋起竞争。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以信息生产服务为主的新经济发展模式下,如果我们不重视对信息的保护、利用和竞争,不能在信息技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创新发展上抢占制高点、赢得主动权,移动通讯行业的今天很可能就是商业银行的明天。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浪潮的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呈现一波接一波的热潮。但是在这种热潮中出现了许多乱象,如P2P“跑路”平台增加、借贷金额达数百亿元的大型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不计成本巨资做广告、业务员不良营销等。现在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热潮进行冷静思考的时候了,只有理性对待互联网金融热潮,才能使其步入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近被曝光的“e租宝”案例,显示了网贷行业从“热”到“冷”的“悲喜剧”。2015年12月16日晚,北京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被依法立案侦查。警方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实施了查封、冻结、扣押。“e租宝”成立仅逾一年半时间,其累计投资金额就超过700亿元,如果其涉嫌犯罪问题被查清、得到处罚,那么将给投资人带来较大的损失。

最近两三年来我国P2P网贷行业得到爆发式增长,全国各地涌现出大量P2P平台。据网贷天眼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3116家。2015年11月,全国累计成交额1347.82亿元。2015年全年累计交易量将超过1万亿元,相当于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数家地方城商行一年的存款增量或新增贷款。互联网金融创新热度从P2P网贷行业发展之快可见一斑。

但是伴随着交易量膨胀和行业规模的扩大,各种问题平台也一路走高。据网贷之家发布的网贷行业报告,截至2015年10月底,问题平台累计711家,涉及投资人数约为14.2万人,涉及贷款余额为79.1亿元,均比2014年同期有大幅度增加。这意味着参与这些问题平台的投资者,其本息将很难得到保障。

创新需要冒险。因此互联网金融既能创造支付宝和余额宝这样的神话,也会发生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破产甚至“跑路”等严重问题。而导致后者的根源就在于对风险的控制跟不上业务的快速发展。鉴此,在推动互联网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做好风险管理为前提。

金融是资金匹配过程中有关风险管理和定价的活动,高风险性自然也是这个行业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尽管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有差异,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类型与传统金融并无二致,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传统金融企业在多年实践中对上述三种风险的控制已形成了一整套控制措施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尚未完全解决客户信用风险问题。近年来银行不良资产的反弹就是佐证。新的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企业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把控能力就更逊一筹了。

除信用、流动性、操作性三大固有的金融风险外,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还要关注以下风险:

一是宏观环境风险。金融形势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造成风险,互联网金融归根结底是金融,互联网只是实现各种业态的技术手段和基础设施。经济形势、货币环境、资本市场走势等宏观大环境变化会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产生影响。例如美国支付公司PayPal于1999年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在当时堪称互联网金融的创举,规模最高达到10亿美元,基金年收益达到4%。但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推出多轮量化宽松政策,使利率大幅降低至零,导致2011年PayPal货币基金的收益仅为0.05%,加之美国利率市场化程度高,套利空间较小,最后该货币基金只能宣布关闭。货币环境由收紧向宽松转变,也会对网络借贷行业造成冲击。宏观环境的变化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可能会大于传统金融业务,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创新业务可能没有传统金融业务那么成熟,而传统金融经历过市场长期的检验,稳定性和抗压性更好。

二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反映在网络安全、技术和数据缺陷等方面。网络安全是一个重大的课题,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暴露,极易引发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产生信任危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支付被盗刷,客户信息被窃取等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因为相较于其他互联网行业,攻击他们更有利可图且更容易变现。另外,技术和数据的缺陷也会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信息系统稳定性、数据处理模型的精确性、数据获取的完备性都会制约产品的创新。例如我国落后的征信体系,制约了网络信贷发展,信用数据缺失,再好的数据模型都无能为力。

三是竞争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竞争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传统业务和同类创新业务。一项创新业务,如果相对于传统业务没有明显优势,或者难以动摇传统业务形成的利益链条,那这一创新就很难成功。以互联网保险为例。保险产品大多较为复杂,往往需要代理人面对面的讲解,导致绝大多数保险产品无法依靠互联网销售,其较传统的保险销售没有明显优势。又如美国的移动支付Square,2009年成立之初快速发展,但由于受制于VISA、万事达等信用卡公司,又面临NFC等其他移动支付技术的竞争,发展前景不明,已面临被收购的结局。现有的创新业务和未来快速更新的新技术,都可能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生竞争,对创新成功造成不确定性。

四是政策与监管风险。政策和监管风险来自两方面。首先,创新业务本身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其次,政策和监管的变化可能会使创新无法顺利进行。金融是一个高度专业、高度复杂、充满风险的行业,因此必然会面临政策和监管的约束。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行业和监管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法律界定模糊,创新项目很容易触碰监管红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业务创新过程中也会发生变质,例如演变成非法集资、洗钱等。此外,政策和监管本身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创新领域的监管政策可能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创新业务造成阻碍。

五是盲目发展风险。金融行业的风险属性,对从业者的管理能力和素质(特别是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客户的小额、分散特征(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客户的风险要高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对专业能力的要求,甚至还会超过传统金融机构。但就目前来看,在互联网金融热潮的鼓动下,大量企业进入该行业,导致了机构数量和交易规模的迅速上升,短期内会积聚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是许多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企业盲目进入该领域,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另一方面还有部分从事民间金融的企业,借互联网金融的热潮,行“挂羊头卖狗肉”之事。如P2P行业中就有一些企业实际是民间借贷的变体。这种平台不仅存在金融风险,还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华夏银行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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