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对滞期费和速遣费在信用证中轧差结算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14期 作者:孙琳琳 编辑:韩英彤
当信用证下需支付的尾款发票中出现滞期费、速遣费的轧差结算时,银行开展跨境贸易支付结算应符合大宗商品进口行业惯例和外汇管理现行规定。

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采用租船运输方式时,因船舶装卸安排而产生的滞期费和速遣费,有可能会以轧差结算的形式体现在国际信用证交单中的商业发票上。虽然国际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是银行承付的唯一前提条件,但不同地区外汇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当信用证下的商业发票上体现滞期费、速遣费轧差结算时,银行应如何正确处理,才能既不违背信用证的独立性,又符合外汇监管规定,值得业内深入研究。

 

实务中租船提单下的滞期费、速遣费

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常采用租船方式运输货物。船东和租船人会签订一份租船合同,在该合同中,租船人可租用船舶进行一次航行,或者租用一段时间。租船合同及其所有条款由船东和租船人协商确定。不同于班轮运输,租船运输的运费(或租金)经协商确定,大多数是根据船舶的运载能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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