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对UCP600增加铁路提单规则问题的设想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10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金融机构应发挥国际惯例规则优势,积极参与到铁路提单国际公约的修订讨论之中,掌握铁路提单规则制定的主动权,维护我方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积极探索依托铁路提单的相关融资产品创新。
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概念,该概念的提出是在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围绕铁路运输的发展进一步打造陆上贸易新规则的创新举措。近几年随着中欧班列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商业实务层面,政府部门、企业、银行等持续推动铁路提单物权化工作,包括确立铁路提单法律地位、创新银行铁路提单融资产品、推进铁路运输国际公约修订等。即使当前以“铁路运单+铁路提单”双轨制作为铁路提单物权化的权宜之计,单据审核依然缺乏国际统一格式和标准。因此,在铁路运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相关国际惯例增加对铁路提单或国际货协提货凭证等类似可转让铁路运输单据的审核规则,既有现实的商业实践需求,也在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家倡议实施和促进单证结算发展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当前政策和现行规则
2022年9月2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鼓励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是天然融资工具,在信用证惯例中寻求规则的确立或变更将会为实务产品创新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