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热点及实践

我国金融机构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反洗钱义务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10期 作者:徐文鸣 黄含域 编辑:韩英彤
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货币的规制路径应以金融机构为抓手,凭借独特的制度成本优势,利用网络效应最大化降低反洗钱制度成本。

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的特征具有较高的固有洗钱风险,实践中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卢建平、刘嘉,2025)。随着洗钱规模和深度的日益加剧,反洗钱也成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环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奠定了我国反洗钱事业的法律基础。根据《反洗钱法》第63条,我国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识别,以实现有效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反洗钱法》并未直接针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细致规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提出了“以风险为本”的方法,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作为反洗钱义务的主体。笔者结合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交易,分析境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与我国金融机构在交易中的功能差异,并对我国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方面的义务规定提出建议。

 

境内外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规制路径比较

我国规制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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