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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条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9期
作者:
编辑:白琳
进口商在开证时应合理判断,避免设置模糊不清的条款。UCP和ISBP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必重复列入,以确保信用证条款简洁明了,便利买卖双方交易顺利进行。
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贸易结算方式,银行信用的加入有利于解决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由于信用证结算流程长、环节多,参与各方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文本、提高效率。笔者选取几则实务案例对信用证条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探讨。
附加条款的合理性
案例1,信用证的货物描述如下:1000风干公吨针叶木浆,每风干公吨630美元。信用证其他栏位没有对货物品质如含水量等进行规定。附加条款注明“净重大于毛重可接受(NET WEIGHT GREATER THAN GROSS WEIGHT IS ACCEPTED)”。乍一看,附加条款描述的情况与常识并不一致,这种情况会出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