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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特殊“分批装运”的启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25年第5期
作者:
编辑:白琳
开证行在设置分批装运信用证条款时,需充分理解基础交易合同中的装运要求,并与申请人事先沟通,考虑是否在信用证中对分批装运下的交单(支款)情况加以规定。
信用证下的分批装运由于有分批装运时间表、是否允许每批内分装、分装与交单的匹配关系等多种条件,在实务中往往更为复杂。笔者通过一笔信用证下特殊“分批装运”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建议开证行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真实发运要求,从国际惯例角度出发适当设置信用证装运条款,必要时向申请人解释惯例应用的区别,确保信用证能够清晰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意图,避免条款歧义导致发运纠纷。
案例背景
进口商S公司与境外供应商W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机械设备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货物需有条件的分批发运,按批次装船交货。申请人S公司为此开立了一份以W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如下。43P:有条件的分批装运。47A附加条款中描述,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为1套成型填充密封吹膜机(FFS),最迟装运日期为2024年2月15日;第二批货物为1套FFS,最迟装运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第三批货物为2套FFS,最迟装运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第四批货物为1套FFS和1套拉伸罩吹膜机(SHB),最迟装运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此外,信用证下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