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起草中的焦点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0期 作者:朱宏生 编辑:韩英彤
ISDGP第108段将反担保人以保函下索赔不是相符索赔作为反担保函的拒付理由写入了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是恰当的,将确定性较高的法律事项明确为...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作为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配套文件,记录见索即付保函领域与URDG规则相关的全球最佳实务,为URDG规则如何适用提供指引。其中,ISDGP第108段将反担保人以保函下索赔不是相符索赔作为反担保函的拒付理由写入了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成为业界争议颇大的焦点问题。笔者作为ISDGP起草组和工作组成员,亲历了ISDGP起草、讨论的各个环节,结合ISDGP起草讨论过程梳理该问题的来龙去脉,有助于业界深入理解该段规定及实务影响。

 

ISDGP第108段

ISDGP第108段规定,如果担保人在其反担保函下索赔之外,在以下两种情形发生以前,按照URDG第22条规定向反担保人转递了受益人的索赔副本:a.反担保人确定反担保函下索赔是相符索赔;和b.URDG第20条a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届满,反担保人应当也审查转递的受益人索赔。如果反担保人发现与URDG第15条b款下的担保人声明相反,受益人的索赔不是相符索赔,尽管它表面看上去是相符索赔,反担保人则应拒绝反担保函下的索赔。尽管反担保人已经确定担保人的索赔是相符的,或者URDG第20条a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已经届满,均不得阻止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函项下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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