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从一份信用证之外的提单看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8期 作者:梁瑞 编辑:韩英彤
在实务操作中,提单的签发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相关方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相应的风险,并最终影响国际贸易交易的顺利进行。

提单同时具有货物收据、货运合同和物权凭证三重作用,在国际贸易中是货物交接、提取和索赔时的重要证据之一。在信用证结算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和提取货物的依据,是出口商和银行控制并降低进口商违约风险的重要凭证。在信用证结算中,不仅有关当事人要严格按照信用证业务流程的要求行事,承运人对提单的签发和使用也必须严格、严谨和合规,任何一方的疏忽、对规则的轻视和心存侥幸都有可能增加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影响国际贸易货款的顺利回收。

 

案例回放

2019年9月,国内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90%的货款通过信用证结算,剩余10%的货款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卖方出具的质量声明付款。信用证为凭指定银行议付的远期信用证,开证行为国内C银行,通知行兼议付行为X银行。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21年7月8日,最迟装船日为2019年11月20日。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收货人为凭开证行指示,通知方为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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