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2期 作者:宋爽 刘静婉 编辑:韩英彤
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业务特点,担保人在处理此类业务时需关注可能存在被担保人对索赔时所涉及的合同提出异议、受益人与享有保函索赔权的当事方不一致等相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地方政策的贯彻执行,工程项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在近几年得到广泛的应用,在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强大的功能优势。笔者建议担保人应重点关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带来的业务机遇,并以此为契机拓展市场,有效释放企业的流动资金,缓解“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业务的扩展必然提高风险的复杂性,担保人需要在开拓市场的同时更加注重风险防范。

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历年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治欠薪问题,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银行保函等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从国家层面看,国务院各部门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大都提到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及推广银行保函代替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后,政府部门可以启动保证金支付程序。从内容方面讲,《条例》围绕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重点问题展开,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从法律地位来看,《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专门性法规,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条例》明确提出工资保证金可用保函替代,这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