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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分期装运案例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9期 作者:赵丰胤 编辑:韩英彤
当信用证在分期装运下允许分批,开证行需要结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和受益人交单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可考虑发送电文向交单行寻求帮助。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信用证在分期装运下允许分批,以此给受益人提供便利。当分批的次数较多且较为密集时,可能会导致开证行对是否符合装运计划产生疑惑。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开证行结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和受益人交单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可考虑发送电文向交单行寻求帮助。在信用证设立时,开证行还可以考虑加具发票须显示发货批次的规定,以避免产生争议。

案例背景

国内某开证行开出一笔即期信用证,其中45A场规定数量如下: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装运1500吨货物(下称“第一期装运”),5月1日至5月31日装运500吨货物(下称“第二期装运”)。同时43P场显示允许分批装运。除此之外,在47A场另行规定了可以适用装船延期罚金条款:最晚装船日可以延期,最长可以延至14日以后。如果受益人选择延期,发票需要按天数扣减相应的罚金:如需延期1至4天,扣减发票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国外受益人前两次如期交单,分别为481.22吨(装运日为4月24日)和486.08吨(装运日为4月26日),符合信用证第一期装运的要求。然而第三笔交单出现了问题,单据显示装运484.38吨,但装运日为5月2日。此时对第三次装运的判定成为该信用证能否继续兑用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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