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不同场景下信用证对铁路提单的规定及审核要点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8期 作者:彭晗 编辑:韩英彤
银行审单人员应根据实务需求,在开立信用证时通盘考虑铁路运输贸易,将铁路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的要求,以满足贸易双方的信用证结算、贸易融资及供应链金融等需求,更好地开展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和风险防控。

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铁运单证新规”),鼓励银行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近年来,随着中欧班列等跨境铁路运输快速发展,国际贸易中使用铁路运输的情况明显增多。国际铁路运输作为一种成本较低,运输快且稳定的中长途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尤其是内陆接壤的国家之间的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货物发运的收据以及运输合同的证明,传统的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铁路运输实务中,铁路运单一律以收货人作记名抬头,发货人在交运货物时填写运单,指定货物的收货人。运单正本随货物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铁路公司将货物交付给铁路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收货人仅需证明自己的身份即可提货。因此,相较于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无法进行质押或转让,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开展以铁路运单为基础的金融服务。基于贸易各方对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的铁路运输公司也在单证领域积极创新,研究探索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参照海运提单的金融服务模式签发可转让的铁路提单。

基于目前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均未对铁路提单作出相应规定,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实务中铁路提单的制式,结合国际惯例对于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的规定,对铁路提单的审核要点加以总结。

铁路提单的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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