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金融法律实务

铁路提单能否成为信用证下的运输单据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8期 作者:张洪涛 编辑:韩英彤
铁路提单的提法,在中国法框架下,概念存在内在矛盾,法律属性和地位极易引发争议,非常不适合于信用证交易。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年来,中国和中亚、欧洲之间的陆上贸易蓬勃发展。中欧班列连通亚欧大陆,能够扩大亚欧大陆的经贸往来、增加贸易物流总量。但是,与海运领域数百年来已形成国际普遍认可的提单规则不同,铁路运输领域尚未形成一份得到大多数参与国家法律、商业主体普遍认可其功能的运输单据。

中欧班列途经多国,沿途各国分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公约的缔约国,导致中欧班列适用国际规则的情况较为复杂。两大公约均以铁路运单作为基础,而铁路运单只能由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不能凭单据提货,没有实现货物和权利的分离,不便于转卖和融资。在此情形下,铁路提单应运而生。相关市场主体在依托中欧班列开展国际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时,通过合同约定由缔约承运人签发铁路提单,约定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并以此开展运输、买卖、融资活动。2017年12月22日,重庆自贸试验区企业开立了全球首张凭铁路提单议付的跟单信用证。2020年6月30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于铁路提单持有人提起的物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于提单持有人,并支持其提取货物的请求。该案判决为铁路提单的法律效力认定,首开司法裁判之先河。

以上均是有益的尝试,但铁路提单要想得到广泛的应用,必须符合金融领域的要求。其中,跟单信用证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因此,很有必要研究铁路提单能否成为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

UCP600规定的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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