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金融法律实务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之单向性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8期 作者:王金根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法之基石,是贯彻信用证付款迅捷、确定与低成本商业价值的重要保障。但信用证独立性具有单向性...

信用证因其付款的迅捷、确定与低成本,以及独具魅力的融资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信用证付款的迅捷机制以及融资功能等的发挥,是建立在信用证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尽管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与申请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信用证便完全独立于买卖合同和申请合同。开证行是否承付受益人,仅仅取决于受益人能否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然而,颇有疑问的是,买卖合同独立于信用证吗?这涉及到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准确理解问题。

信用证独立性原因

一个最基本的商业信用证交易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三个交易。三方当事人是申请人(买方)、开证行与受益人(卖方),三个交易是买卖合同、申请合同与信用证。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与申请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信用证便完全独立于买卖合同与申请合同,不受它们的影响。此即信用证独立性。信用证之所以能够被誉为“国际贸易生命血液”,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愿意选择信用证付款,其根本原因即在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能够有效维护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行的利益。

从受益人角度而言,其之所以选择信用证付款,看重的是信用证付款的迅捷、确定与低成本价值。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贯彻信用证付款迅捷、确定与低成本商业价值的重要保障。实务中,信用证据以开立的基础交易五花八门,而开证行只是单纯的单据专家,其对基础交易往往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如果开证行在确认是否应承付卖方时必须审查基础交易,则必然会影响开证行付款的迅捷性与高效率。况且,纵使开证行对基础交易并非一无所知,法律一旦强制要求开证行审查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则卖方在信用证下所追求的付款迅捷性、确定性价值将荡然无存,信用证的“等现金”效果也将彻底丧失。也正是因为开证行只需审查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使得开证行的审单工作变得相对简单,错判是否应承付卖方的风险也大大降低。如果要开证行透过单据表面审查基础交易履约情况,则开证行的成本与风险必将增加。如此,开证行必将会提高信用证费用以规避风险,最终使得信用证付款机制丧失低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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