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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未按反担保人指示开立保函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2期 作者:袁磊 编辑:韩英彤
反担保保函比直开保函的风险更大,其风险不仅来自于保函受益人,也来自于转开行。对于反担保人和申请人来说,选择专业能力强、市场声誉高的转开行将至关重要。

在跨境担保业务中,为方便索赔或纠纷处理等,很多保函受益人只接受当地银行开出的保函,因此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转开保函。此类保函的参与方较多,关系较直开保函更为复杂。在实务操作中,银行经常会遇到关于转开保函的一些棘手问题。例如,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担保人未按反担保人要求开立保函,即保函内容与反担保指示内容不完全一致时,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底线”有可能被突破,此时反担保人开立的反担保保函是否仍然有效,担保人在收到受益人的相符索赔后是否有权向反担保人索赔呢?除了自身操作风险之外,反担保行也需要防控转开行的操作风险。本文试基于URDG758及国际商会相关文件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URDG758及国际商会文件的相关意见

URDG758并没有以上问题的直接答案。与之有关的条款主要是URDG758第5条,即保函和反担保保函的独立性。在这一条中,URDG758明确了保函和反担保保函独立于基础关系和申请,明确了反担保人在反担保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一系列关系的影响和约束,但“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或该反担保保函向其开立的其他反担保人之间的关系除外”。 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指南》(以下简称《URDG758指南》)的解释,URDG758第5条并不阻止担保人对受益人应向其支付的款项行使交互追索,进而对保函项下的索赔进行抵销。由此看来,此项例外条款并非针对本文想讨论的问题。

同时,《URDG758指南》也指出,保函和反担保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并不是无条件的。例如,大多数法律体系认为,在某些条件下提出的欺诈证明可以对抗受益人索赔权,在反担保的情形下,同样可以对抗担保人索赔权。如果存在欺诈,在法律框架下,反担保人是有拒付可能的。但在实务中,保函转开行(即担保人)很有可能是无意的行为导致没有依照反担保人的指示开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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