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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欺诈判例研究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2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司法实践在认定保函索赔是否构成欺诈的过程中,遵循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基础特征,对基础交易作有限审查,仅将符合《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列举的情形认定为保函索赔欺诈,且须符合双重权利滥用原则。
独立保函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贸易担保方式,其独立性的特点,一方面保证受益人能及时获得赔付,另一方面也存在开立人被滥用索赔权欺诈的风险。各国立法在最大限度保护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同时,也普遍将保函欺诈作为唯一的付款例外。本文将从三个保函欺诈判例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有关法条,梳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司法裁判思路,并总结若干操作建议。
案例概述
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保函欺诈案(以下简称“德阳和新案”)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电建”)与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和新”)签订《德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广发银行根据《安装合同》向德阳和新出具了一份见索即付《质量保函》,约定如河南电建提供的标的质量不符合《安装合同》约定,将在收到相符书面索赔文件后,支付保函金额。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已签署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承包单位(项目)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已交付使用后,德阳和新以河南电建承建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导致多个子项工程不具备质量验收条件为由,向广发银行索赔,双方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