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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易混淆点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2期 作者:刘丽 王琪 编辑:韩英彤
保函实务较为复杂,从保函开立、索赔、让渡和终止,再到保函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均与各个当事人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联系,明晰保函实务的易混淆点并进行深入学习十分必要。

见索即付保函作为一种传统的国际结算产品,在国际货物贸易、境外工程承包、境外融资、经营租赁等业务领域中得到了广泛使用。由于保函专业技术性较强,不少保函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对见索即付保函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特别是对保函规则中一些知识点理解混淆。2021年国际商会发布了《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该出版物是对URDG7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总结与补充。本文结合ISDGP和URDG758,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几个易混淆点进行梳理和解析,希望对保函当事人有所助益。

索赔的审单时限、赔付时限和拒付时限

担保人在处理保函索赔时必须要厘清索赔的审单时限、赔付时限和拒付时限的操作要求,一旦超时,担保人将失去惯例赋予其的相关权利。

索赔的审单时限。根据URDG758第20条a款,对于索赔交单,担保人应从交单翌日起5个营业日内审核该索赔并确定该索赔是否相符。这里提及的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间不受保函在交单日当日或之后失效而受影响。比如提交索赔第2天保函即失效,但担保人仍然拥有5个营业日的审核时间,无须赶在保函失效前完成。但以下三种情况,审单时限的起算点或计算方式会有变化。根据URDG758第14条f款,每次交单都应指明其所对应的保函,例如标明担保人的保函编号。否则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间应自保函编号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URDG758第20条a款,如果提交索赔时表明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则担保人可等到单据补充完毕之后再进行审核;根据URDG758第26条b款II,交单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担保人尚未审核的,则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间的计算应予中止,直至担保人恢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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