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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拒付后补寄替换单据的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1期 作者:蒲雨欣 编辑:韩英彤
进口方及银行应根据不同交易对手国的疫情变化,在合同和信用证中合理设置允许电放提单、电子交单等条款,确保相关条款清晰、电子交单路径明确,以便在补寄替换单据时更快捷地实现单据流转。

补寄替换单据是信用证实务中出口方及其银行遇到单据拒付时的一种应对措施。在实务中,如果受益人交单存在不符点或开证行据此提出拒付时,受益人可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补寄、修改替换部分或全部单据,使得不符点被改正,此时新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根据UCP600第7条a款,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受益人获得开证行的付款或承兑,国际商会案例R241也证实了补寄替换单据这一做法的可行性。本文旨在通过一则案例,探讨在拒付后补寄替换单据时信用证各相关方需关注的风险及实务建议。

案例背景

一份指定银行为任意银行的议付信用证,效期为2022年7月10日,效地为开证行,最迟装运日为2022年6月10日,交单期为不早于装船日后15天,且不晚于效期,46A栏位要求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受益人于6月3日发运货物,6月9日通过受益人银行交单,单据于6月16日由开证行签收。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发出拒付并列明不符点:提单未显示装船批注且早交单。拒付电文中单据处理指示为“告知(NOTIFY)”。受益人及其银行核查拒付内容无误后马上与申请人协商接受不符点,通过双方积极洽谈,申请人表示接受。但开证行表示,根据所在国政策,提单无装船批注将影响货物清关,因此开证行不接受不符单据。由于同一货物船公司无法同时出具两套正本提单,因此受益人通过交单银行要求开证行退回提单。根据出口国政策要求,国际快递需在海关静置11天,受益人银行于7月1日收到退回单据。同一天受益人替换提单,开证行于7月9日收到单据并承付。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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