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A925看信用证保兑的窘境与误区
保兑信用证看上去很美,受益人表面上像是买了一个双保险,同时拥有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承诺。然而,在信用证实务中,这个双保险往往变成了双刃剑,保兑行对单据的苛刻和挑剔拒付常常使受益人深受其害,甚至遭受惨重损失。保兑行与开证行由于对惯例的理解和审单尺度不同,也经常卷入单据是否正点的争议之中,使银行对信用证保兑陷入想保不敢保的窘境。信用证保兑似乎变成了鸡肋,在实务中的使用越来越少,这种现象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值得业界关注与探讨。
一个案例
国际商会近期发布了一个关于保兑信用证业务咨询案例的官方意见(编号TA925),让这个由来已久的老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该案例简要情况如下:
保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将单据交给保兑行,保兑行审单未发现不符点。单据到达开证行后被拒付,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为:产地证显示的毛重与提单和装箱单上显示的毛重不符。经查,产地证显示毛重为15330千克,而装箱单和运输单据显示的毛重为15303千克。受益人要求保兑行付款,认为保兑行在审单时没有发现不符点,即意味着单证相符,保兑行应该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承认自己审单时确实忽视了这个不符点,但既然不符点客观存在,根据UCP600第8条,保兑行仅对正点交单承担付款责任,那么此笔业务保兑行自然可以摆脱付款责任。受益人以UCP600第15条B款进行反驳,即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保兑行必须承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于是将案例提交给国际商会裁决。国际商会官方意见认为,保兑行必须付款,其中的一个理由是:开证行和受益人认为不符点成立这个事实并不影响保兑行认为单证相符的立场。这个不符点是否成立本身就存在争议,但这并非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是如果不符点确实成立,但保兑行在审单时没有发现,保兑行是否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