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意见讨论

反担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刍议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8期 作者:武春蓉 桑雪琪 张婉星 编辑:韩英彤
实务中,反担保函独立性是反担保函相关业务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反担保行应采取审慎选择转开行、妥善设置反担保函条款、加强业务全流程管理等措施,积极应对恶意索赔。

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其“独立性”和“单据性”的特征确立了“先付款,后争议”的赔付机制,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债权保障功能。为便利受益人索赔,实务中衍生出了较为复杂的业务模式——“间接保函”,又称反担保函。因为反担保函项下涉及多方主体以及多项业务环节,实务中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会2022年发布的春季咨询案例TA922,就反担保函项下索赔不符点认定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该案存在较大争议并引发了业内关于反担保函独立性的探讨。此后,虽然该案例被咨询方撤回,但其关于保函独立性原则的探讨对银行保函业务实务有着重要的启发。本文拟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探究反担保函独立性的适用及边界,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借鉴。

案例描述

位于C国的A银行向位于P国的B银行开立了一笔适用于URDG758的反担保函,金额92809美元,失效日为2021年7月25日,要求B银行为其转开一笔同金额、同样适用URDG758的履约保函,失效日为2021年6月25日。履约保函包括一项减额条款:“最后一批材料装运完毕后30天,保函金额减至原金额50%,最晚不超过2020年4月25日;最后一批材料装运完毕后12个月,保函金额减至0,最晚不超过2021年6月25日。”而反担保函中并无相应减额条款,仅强调“除非转开行通过加押电文确认,反担保函金额不会有任何形式的减少。”

2019年8月7日,B银行根据反担保函的要求对外转开。2个月后,A银行发来改函电文,延长反担保函失效日至2021年11月30日,并将履约保函中的两个减额时点分别修改为2020年10月31日和2021年10月31日。B银行按此要求于2019年11月5日对履约保函进行了修改,但因工作失误,金额减半的最晚时间2020年10月31日被错写为2021年10月31日。数日后,A银行再次发来改函电文,要求延长反担保函失效日至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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