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可转让保函修改受益人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2期 作者:万雪慧 编辑:韩英彤
银行应在可转让保函开立后加强贷后管理,要求申请人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一旦知悉债权发生转让,及时书面通知担保银行,并配合银行对新的受益人进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调查。

保函转让条款一直是银行保函条款审核的难点。由于基础交易背景的特殊性,转让条款在动车组买卖合同项下的履约保函中出现的频率较高。笔者就曾遇到一笔可转让保函项下,基础合同发生转让且申请人提出修改保函受益人的交易,由于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值得业内关注与探讨。

案例背景

2019年12月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及C公司(承继买方)签订了动车组买卖合同,合同要求A公司向C公司开立5%的履约保函。

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以C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保函中有自由转让条款“本保函对贵方根据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合同权利的有关受让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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