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保证保险对保函业务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2期 作者:张福乾 王嘉琪 编辑:韩英彤
面对保证保险的强势冲击,银行应意识到这一潜在竞争对手,充分利用自身的客群优势,整合产品服务模式和方式,以迎接新业态、新形势下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中,保证保险已经成为一种惯用的第三方保障手段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保证保险虽然是一种起步较晚的新型险种,但由于其具有审批便捷、反担保少等先天优势,日益受到市场经营主体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可和青睐,这也给开展传统担保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了挑战。笔者试图从保证保险概念及性质、发展历程、保证保险与传统保函的区别等进行分析,并对保证保险对金融担保业务产生的竞争冲击提出反思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对银行发展金融担保业务有所借鉴。

保证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本文探讨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责任的保险形式。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关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还是保证,长期以来在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均存有较大争议。保证保险性质的界定直接决定了经济纠纷的法律适用,影响纠纷解决的结果。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保证保险倾向保证性质的观点占据上风,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65号判决明确指出,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其虽是保险人开办的险种,但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行为,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随着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进行修订,其明确提出“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在立法角度首次明确了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保险而存在,确定了其保险性质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明文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内,但是保证保险性质的认定除考虑保证保险外在形式外,更应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此确定其适用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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