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稳经济金融实务

单据传递受阻时开证行承(偿)付义务探究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2期 作者:李红燕 吴永威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逆全球化趋势抬头的大环境下,如何在惯例的框架下合理地提出己方的诉求,承担应尽职责,维护客户的利益和信用证的公平,这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依旧在全球肆虐,受其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寄送受阻时有发生。出现类似情况时,指定银行是否可以援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35条要求开证行在未收到正本单据时凭副本单据承付或偿付?本文通过回顾一则真实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究,分析银行应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惯例条款,并延伸探讨了在疫情影响下信用证各方应如何应对单据受阻的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8日,国内开证行开出受益人为B公司的即期议付信用证,由意大利C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3月11日,C银行发报告知已寄出一套相符交单,金额400余万美元,并提供快递信息。3月31日,C银行再次来报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封控,前述快递还在寄送中。C银行将通过其北京机构向I银行寄送了一套单据副本,同时援引UCP第35条第二段,要求开证行收到后立即偿付。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