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信用证项下拒付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6期 作者:刘涵 储云鹤 路清秀 编辑:韩英彤
了解拒付背后的原因和背景,有利于完善业务细节、更好地把握与拒付相关的业务处理,维护开证申请人的权益以及开证行自身的利益和信誉。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相符交单是构成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从表面上看,信用证项下拒付是开证行确定单据不符之后拒绝承付或偿付,但背后的原因和背景却不尽相同。

申请人提出拒付

在信用证业务的实务处理中,绝大多数拒付是由申请人提出的。信用证是基于贸易链条上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涉及的款项支付。开证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要求开证行拒付不符单据则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申请人因单据本身问题拒付的情况最为普遍,通常是由于单据某方面的瑕疵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其常见的情况包括:(1)单据支取金额有误,如支取金额与受益人实际发货的数量不匹配,或未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比例支取款项,发票金额未扣减信用证规定的税款或折扣等,导致申请人需多支付款项;(2)提单信息有误,如提单显示的收货人有误或未经过发货人背书,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货权,或提单显示的卸货港有误,影响申请人提货的时效,甚至产生额外的费用;(3)缺少必要单据或单据显示的信息有误,如发票、提单、装箱单或产地证等单据未提交,发票金额、产地证上的合同号等信息有误,均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清关;(4)信用证项下保函未提交或保函信息有误,如信用证下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受益人按期发货并保证货物质量、数量与合同要求一致,以在受益人违约时,申请人可凭履约保函索偿,若履约保函未提交或提交的保函中的金额、效期等信息有误,会影响申请人的获偿权利;(5)验收单据未经申请人或最终用户签署,或者签署人不符合要求,通常是由于产品还未验收,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未通过检验等,申请人如果付款会导致其在货物项下的权利受到损害。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