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

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风险控制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6期 作者:黄俊 编辑:韩英彤
银行应通过对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相关内控制度进行系统梳理,积极挖掘客户需求,进一步发挥其助力企业“走出去”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开放和完善,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有望多点开花。一方面,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进一步加快,“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也更趋多元化,非融资性内保外贷适用多种交易背景的特点与之高度契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强有力监管,为基于真实合法需求的内保外贷业务提供了更健康的发展土壤,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的需求得到释放。

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产品,但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却是“熟悉的陌生人”。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一旦担保履约,同样会形成额外的资金流出,并额外增加我国的对外债权,因此同样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管理。做好风险管理,防范担保履约风险,是合规办理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的核心。有鉴于此,本文在对银行办理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控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重点审查境外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履约能力

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信用风险控制重点与融资性内保外贷有所不同。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人筹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并将盈利所得用于到期还本付息。其风险主要来自从经营到盈利的过程存在的较大不确定性,包括债务人总体经营是否正常、产品/服务是否处于正常销售、资金是否会挪作他用等,都会影响贷款的回收乃至保函的履约风险。就此而言,对于融资性内保外贷,银行往往更关注境外债务人的总体经营情况。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一般都是针对确定项目的,而项目中的事项(成本、收入、时间进度等)都是计划可期的,不确定性较低。因而只要境外债务人在项目中“正常发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就不会发生合同违约索赔事项。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债务人财务状况一般,但如果有足够的合同履行能力,风险就是可控的;相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再好,如果其基础交易的履约能力不强也不可靠。因此,一些资金雄厚、谋求更多元化发展的跨国集团,在初次承接不熟悉领域的项目时,也有可能会因合同履行经验不足而导致履约风险,进而增加银行的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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