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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砥砺前行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6期 作者:廖凡 编辑:王亚亚
就加强中概股监管、保护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言,中美两国监管机构的关切和诉求存在交集。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资本市场历史上首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此类专门文件,层级之高、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该新政被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就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做出规定,从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体现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时代要求,为应对和解决当前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中的重大、紧迫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南。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意见》提出,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

强化对境外上市公司数据安全管理是适应现实需求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负责之举。2021年6月10日通过、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由于跨境数据流动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域、不同制度,因而其间蕴含的安全隐忧和风险隐患尤需高度重视。事实上,无论美国还是欧盟,对于数据跨境流动均有严格细致的规制措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既是我国开展数据安全治理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当前国际惯例与趋势。2021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跨境上市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信息审查要求,也体现了对《意见》相关要求的进一步落实。监管机构强化对境外上市公司数据安全的要求,既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可以促进中企在境外上市前更加审慎地进行相关安排,减少因上市地信息披露要求与境内安全、保密等规定之间的潜在冲突而给公司运营造成的不确定性。这是对海外投资者的负责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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