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作者:
编辑:吴梦晗
在完善金融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进程中,通过立法适度扩张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对于保护一国主体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但需避免美式的“金融霸权”或“单边主义”。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商务部近期发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也提出要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完善金融领域法律域外适用的进程中,通过立法适度扩张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对于保护一国主体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但需注意的是,法律域外适用主要依据国内单边立法,本身就具有“单边”性质,且部分适用情形属于“长臂管辖”范畴;因此在金融法律域外适用过程中,要适度运用“长臂管辖”的合理成分,避免美式的“金融霸权”或“单边主义”。
适用情形
金融法律域外适用是指将本国金融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境外。其核心是法律管辖权延伸至境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具有本国属性的人员、资金、金融服务等要素跨境流动,以及金融市场联通产生的金融风险跨境传染,客观上导致了金融法律管辖权延伸至境外。从目前国际实践情况来看,金融法律域外适用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形。
一是适用于境外的本国人员(本文“人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在该情形下,本国法律管辖权跨境,对本国居民及本国公司等实体海外附属机构在境外的行为实施管辖。例如,美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向美国报告其掌握的美国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美国居民的海外逃/避税行为。再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规定,如果美国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存在行贿外国官员的行为,则对其美国母公司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