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电放提单审核原则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虽然电放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但其所显示的信息与正本提单看似并无不同,因此审核时可参照副本提单的审核原则。
货物运输中的电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解决近洋运输中货先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承担因电放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的前提下,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不再签发正本提单,或悉数收回已经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并授权目的港代理人(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凭承运人通知和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无须提交正本提单。
日常业务中的电放提单,从表面上看依然保留着传统正本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只是标注有“SURRENDERED”字样。这样的提单还具备物权凭证功能吗?
案例分析
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凭指示),被通知人为申请人,要求注明运费已付;同时,在附加条款中规定电放提单可接受。在这种没有对电放提单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提交的是电放提单,应该如何审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