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悉世行制裁与企业应对
随着中企国际业务持续深入地开展,越来越多“走出去”的中企面临全球化监管的要求,其中世界银行的合规要求给中企带来了深远影响。截至9月25日,世界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尚在其制裁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达到1219个,其中,中资企业和个人达到219个(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鉴此,有必要深入了解世行的制裁体系与规则,以使中企更好地规避相关风险。
制裁体系及其历史沿革
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下称《条款》)的规定,世界银行的宗旨之一是通过对生产事业的投资,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鼓励不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根据《条款》§III5(a),世界银行有义务确保任何贷款符合贷款使用目的。在此基础上,世界银行制定了《采购指导方针》以及《咨询顾问指导方针》(下统称《方针》)。《条款》以及《方针》等规范文件是世界银行采取制裁手段的法律依据。为了避免欺诈和腐败侵蚀用于扶贫建设的资源,世界银行对其制裁体系不断改革并加以完善。
主要改革如下:(1)2001年设立了廉政部(Department of Institutional Integrity,DII)并在2007年升格为廉政局(the 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IVP);(2)至2006年年末,完成双层制裁裁决系统建设。其第一级制裁机构是“资格暂停与取消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内设评估与资格暂停主管(后更名为资格暂停与取消主管),主要职责是裁定廉政局及其他部门提交的制裁案件的证据是否充足。第二级制裁机构是由7名外部法官组成的制裁委员会。(3)拓展制裁系统范围至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及世界银行担保及碳金融运作。(4)2009年在廉政局任命廉政合规主管(下称“ICO”或“合规主管”)。该主管除了监督受制裁公司的廉政合规情况或个人遵守行为准则的情况外,还负责判定合规条件或由制裁委员会或者评估主管确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目前,世界银行已形成以合规主管领导的廉政局、以资格主管领导的办公室以及由7名外部法官组成的制裁委员会的制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