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问答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3期 作者:王仁玉 编辑:靖立坤

Q:通过境外电商平台购买或者销售货物,并通过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货款的货物贸易,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境内买家或者买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货款时,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如果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货款,又该如何申报?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说明,对于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购物的涉外收付款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

第三方支付机构于境外发生货款结算时已经进行了国际收支申报,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境内买家,或者买家进行货款结算时,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境内买家或者卖家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者销售,并经由境外支付公司直接收款至其境内银行账户时,境内买家或者卖家应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在“网络购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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