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贸易新业态发展的一剂“强心剂”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3期 本刊记者:张进 葛晋亮 编辑:靖立坤
11号文有序推广了前期部分区域性改革试点的经验,回应了市场诉求,明确了相关操作,将切实为各类贸易新业态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5月20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提出多项举措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及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的发展,以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水平。

当前,支持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的发展,既是国家稳外贸的战略方针,也是适应产业革命的新趋势、促进进出口稳中提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外汇局也先后推出了多项金融支持和便利化政策,在支付机构、跨境电商等领域努力探索便利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出台的11号文,是在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和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旨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贸易新业态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11号文明确提及了银行、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企业及个人,覆盖了我国目前贸易新业态的主要市场主体,也是市场政策诉求最为真实、迫切的来源。作为“贸易新业态”的第一个专项外汇政策,11号文聚焦解决贸易新业态“小额、高频、电子化”交易中结算不便捷的问题,让更多的小微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那么,这些市场主体是否切实体会到了11号文的政策便利?是否准确理解了政策的涵义?带着这些问题,本刊特约记者走访了企业、银行、个人等相关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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