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对提单及保单出具份数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0期 作者:王颖 编辑:韩英彤
尽管全套提单份数不一定为3份,但遇到非3份的全套提单条款,为保证充分体现出申请人的真实意图,银行单证中心应与网点沟通后再开立信用证。

提单和保单在信用证项下是两种非常重要的单据。关于提单和保单的份数,UCP600和ISBP中有相关条款规定。虽然提单份数问题看似简单,在实务中也没有对此产生太多纷争,但是看到开证申请书上偶有出现要求两份正本提单,或要求提交2/3套提单却没有规定1/3套提单去向的条款时,让笔者对提单份数有了进一步的思考。同样,关于保单份数的问题,在ICCR359中就有提及,再到TA784Rev的详细罗列,与提单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

案例分析

对提单和保单的份数要求分析

提单要求出具多份的情况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实务操作中,为防止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丢失、被盗、迟延送达或灭失,正本提单多出具数份(以3份为主),以保证有正本可抵达收货人手中,以便正常提货、避免货物风险。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传统做法,都允许一次性签发多份效力相同的正本提单,且只要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交付提货,那么剩余的正本同时失效。由于正本提单具有相同的效用,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任意一份提单提货,所以为了让收货人掌握全套提单,以避免被他人提货的风险,ISBP规定,提单必须标明正本份数,以使收货人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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