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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远付信用证及其索汇操作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7期 作者:胡丹竹 编辑:韩英彤
作为议付行,在处理远期远付信用证时,应逐条阅读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以确保信用证条款的逻辑关系无误。

随着国内外银行对信用证的应用越来越成熟,远期远付类型的信用证应运而生。日常操作中,部分此类信用证的期限规定、贴现条款以及偿付安排,存在不清晰、不完善之处,给银行的业务处理造成困惑。本文结合两个远期远付信用证案例,分析此类信用证的特点,总结业务操作中的注意要点。

案例背景

案例1:信用证开证行为A银行,偿付行为D银行

信用证42C栏规定,汇票期限为见票后360天。47A栏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文后,可在提单日后90天向偿付行索汇(CLAIM REIMBURSEMENT VALUE 90DAYS AFTER SHIPMENT DATE),而非42C中规定的期限。同时,信用证条款表明贴现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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