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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澳产地证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7期 作者:李钦 方燕旎 编辑:白琳
UCP规则不区分单据出具人身份,无论非官方、类官方、官方出具的单据,都要尊重惯例精神,遵守规则条文,规避单据风险,保障安全收汇。

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以相符化(相符交单)作为履行承付(或偿付)责任的前提条件。该条件已经成为信用证操作的基石之一,与单据化、表面化一起构成了信用证处理规范。信用证实务中,经常在认定是否构成相符交单问题上产生争议,甚至出现法律层面的纠纷。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对惯例把握不准,导致单据制作或审核出现偏差。ICC OPINION TA864案例就比较典型。该案例引起争议的单据是我国政府授权特殊机构签发的单据——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 (FORM U)。其争议的焦点是,单据是否显示了产地。本文将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对单据的分析、对规则的解读,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

案例简介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 (FORM U),是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于2015年6月17日正式签署《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后,对货物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减免待遇的证明文件。从2015年12月20日起,我国政府授权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这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对澳大利亚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税目数达29.2%,主要有药品、医疗器械、板材、化工品、农业机械、船舶等。澳大利亚对我国进口货物有45%的税目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实现了零关税,加上原已实施零税率的货物,零税率税目数超过90%。因此,只要进出口方持有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即可货物顺利清关,继而享受两国给予的关税优惠减免待遇。

我国某进口商向澳大利亚出口商进口货物,采用信用证结算。进口货物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下关税优惠减免政策,因此我国某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求信用证下受益人提交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具体条款为:由澳大利亚商会出具的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格式下的澳大利亚原产地证一正三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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