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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银行独立保函的相对性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7期 作者:李蓓蓓 编辑:白琳
对于银行来讲,在起草和审查独立保函条款时,要使独立保函能发挥对基础交易的保障作用,确保保函条款清晰,既能体现其独立性,又能将担保事项与基础交易相匹配。

银行保函是银行提供的一项常规金融服务,本质是银行以自身信用介入基础交易,为合同双方顺利完成交易提供保障。在实务中,银行开立的保函大多为独立保函,一旦受益人的索赔符合条款规定,银行需依据保函条款进行赔付。独立保函在国际、国内商事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已成为银行保函的主流形式。

独立保函的独立性特征

独立保函区别于从属性担保,其核心特征是担保责任的独立性。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五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保函与基础关系和申请是独立的,担保人绝不需要关心这些关系或受他们的约束。即使在保函中为了识别的目的而对基础关系有所援引,也不改变保函的独立性质。保函项下担保人的支付承诺不受因为担保人和受益人关系之外的任何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或者抗辩的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将独立保函定义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并在第三条规定中明确了独立保函的成立要件:“(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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