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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现状调查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7期 作者:宋谷予 李菲菲 编辑:靖立坤
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便利了银行外汇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但相关产品存在手续繁杂、成本较高,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及新业态发展力度较弱等问题。

7月10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稳外贸的措施,要求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外贸融资的支持。近年来,外汇局已出台多项措施进一步提升银企贸易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外汇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对20余家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显示,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便利了银行外汇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但相关产品存在手续繁杂、成本较高,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及新业态发展力度较弱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示范区企业出口及贸易融资情况

一是创新驱动发展动能有所下降。2019年上半年,示范区出口出现近两年来首次呈负增长,同比下降10.3%,且已连续五个月呈下降态势,与全国微增0.1%形成反差。高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增加值分别同比增长9%、7.7%,但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了2.6、1个百分点。

二是贸易融资规模呈下降趋势。2019年上半年,示范区国内外汇贷款贸易融资规模明显下降。贸易融资签约金额同比下降80.2%,获得贸易融资企业家数较去年同期下降60.4%;平均年化利率为4.12%,较上年同期显著上升0.6个百分点。

三是出口贸易融资产品种类单一,使用较少。目前,常规出口融资产品包括打包贷款、福费廷、授信开证等。除常规的保单融资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担保公司、商业银行推出了“政保贷”等融资产品,为中小出口企业贸易提供融资支持。但该类产品自2016年在北京推出至今(2019年7月末),仅在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实际落地,且仅5家企业使用了该产品。

四是产品综合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出口贸易融资为信用贷,中小企业普遍需要增信,产品成本主要包括银行融资成本(Libor+300bp到350bp之间)、信保公司保险费(约1%)、担保费(2%—2.2%)等,因此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以宁波银行推出的政保贷产品(通过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由宁波银行北京市分行为外贸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为例,其年化利率约为7%,其中包括外币融资成本(4%)、担保成本(约2%),保险费率(约1%)。与2019年6月末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61%相比,政保贷产品综合融资成本已高出约240bp。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模式

“信保公司+银行”模式

该种模式涉及融资银行、出口企业、信保公司、进口商等四方主体。其具体程序如下:先由出口企业向信保公司投信用出口保险,并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融资银行对融资额度进行审批后与出口企业、承保信保公司共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以获得赔偿的收益转让权,然后放款。如果发生出口贸易项下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形,则由出口企业向信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信保公司向进口商确权后进行定损和赔偿,赔付款项按照《赔款转让协议》规定直接划入融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贷款(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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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大型石油、矿产勘探机械出口央企,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拓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沙特等地市场。由于设备出口后,应收账款周转时间较长,故该央企融资需求较大。鉴此,企业投保了出口特险,银行遂为企业申请了出口信保应收账款融资专项额度,解决了企业回款账期长的难题。

“信保公司+担保公司+银行”模式

该种模式在信保+银行模式业务模式的基础上又引入了担保公司。之所以引入担保公司,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银行贷款的保证担保,其保险对象是出口企业与进口企业之间贸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而非出口企业的银行融资,因此有可能出现因国外进口商无力付款或拒收货物而,或企业发生挪用出口货款而产生经营风险时,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导致银行债权无法得到足额的司法救济。为防范信用风险,融资银行在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同时,增加有效足值的担保措施,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用于弥补经营风险缺口(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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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农药出口企业,主要向巴西、南非、菲律宾、巴基斯坦、埃及等国出口,账期在180天以内,由于无房产抵押,无法在银行取得综合授信。后,企业了解到“信保+担保+银行”模式无需房产抵押,遂向银行提出以该模式融资,由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为企业批出了150万美元的政保贷专项融资额度,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困难。实际操作中,企业可通过网银进行极速融资,并可逐年向北京市商务局申请50%的贴息。

外汇管理政策现状

一是政策创新为企业出口贸易融资便利化提供了支持。近年来,外汇局已出台多项措施以不断提升银企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以及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便利了银行出口贸易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 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扩大了贸易融资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

二是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便利了银行外汇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外汇局始终强调贸易背景真实性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核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明确规定,企业的贸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面临较大贸易融资风控压力。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一定程度降低了商务风险,便利了银行外汇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在信保公司前置审核的基础上,银行可更有针对性地在展业中深入了解企业,进一步增强了外汇管理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的审核。

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相关融资产品耗时长、手续繁杂。由于缺少政府部门直接提供给金融机构的企业销售、纳税等基础信息,其他外源数据可靠性也较低,银行及担保公司在首次初审、续贷复审及放款时,均会要求企业提供工商、税务、海关单据等材料供其审核参考;此外,贸易融资涉及面广,程序复杂,金融机构在操作过程中需按照国际惯例对每项业务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企业申请资金普遍需要至少六周或更长时间。

二是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的贸易融资的额度有限。受调查的银行表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要根据申请企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需占用企业的融资额度,会对单家企业或单笔额度形成一定限制。如某民营企业反映,曾与信保公司洽谈以保单质押的形式获取银行贸易融资,但融资银行对单家企业贸易融资的额度上限仅为200万美元,尚不足其所需流动资金额度的五分之一,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此外,在实际放款过程中,银行需根据出口合同逐笔放贷,单笔应收账款融资额度还要根据付款方式相应打折,如信用证托收、电汇的折扣,分别为该笔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90%、80%以内。

三是传统贸易融资产品难以契合新业态业务模式。其一,无法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融资需求。贸易融资产品需基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由银行通过逐笔审核销售合同及关单等确定应收账款账期和金额后予以放款。但应收账款账期固定等要求,难以满足跨境电商等新业态非固定账期的融资需求。如某电商企业反映,其主营业务为在境外亚马逊平台销售货物,需提前出口至海外仓进行备货,在线零售后以14天为周期结款,由于是集中出口分次收款,无法满足银行对于固定账期的要求,因此难以获得贸易融资支持。其二,无法支持关联公司“内产外销”模式。出于税收或商业考虑,部分企业采用关联公司模式销售,即境内公司负责生产,境外关联公司负责销售。如大量企业均在香港设有子公司,企业在境内生产之后销售给香港公司,再由其统一进行海外销售。目前信保公司可对此类业务进行承保,但各银行出于对关联公司虚假贸易审核难度高(出口企业更容易通过关联公司间交易伪造贸易单据,虚构出口贸易向信保公司投保并取得银行融资)、索赔风险高(如果确认为虚假贸易,保险公司则会据此拒赔,导致银行逾期贷款无法及时得到救济)等考虑,均不愿为此类业务提供贸易融资。其三,承包工程类企业“一带一路”项目融资门槛高、供给不足。信保公司每年会针对信保所涉国家的信用和风险等级,动态确认承保额度。截至目前,科特迪瓦、安哥拉、津巴布韦的承保额度已接近上限,而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项目业主买方信贷业务,均需信保公司承保,因而在推进上述相关国家的项目时,融资难度加大。

促进业务发展之策

加快推进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信息开放性和透明度。建议探索开发贷款银行、信保公司、融资企业三方对接业务系统平台,实现货物流转信息、客户风险信息、保险政策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减少企业反复提交材料,解决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的问题。

加强“银政合作”,建立贸易融资白名单机制。建议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基础上引入政府信贷产品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白名单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向政府申请风险资金补偿,进一步增加贸易融资额度,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创新业务合作模式,丰富贸易融资产品类型。建议在拓宽银行产品类型方面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通过信保公司的海外买方资信调查服务,了解买方的注册信息、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以及在国内各出口商的进口采购情况等,配合银行现有资料匹配审核,以进一步加强对客户及其贸易真实性的核查,更好地满足“内产外销”企业的需求。

加大对承包工程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一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供适合对外工程承包的新金融产品,下浮对外承包工程的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二是建议政府部门对于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大型工程项目,提高贷款的政策性贴息率并延长贴息期限,增加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的金额,简化使用程序、扩大使用范围。

作者单位:外汇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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