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涉外保函赔付中付款报文的选择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4期 作者:冯安毅 编辑:韩英彤
在保函业务操作中,银行如忽视对涉外保函赔付的报文类型选择,一旦境外受益人账户行提出该问题,就会因沟通交涉而延长付款流程。

案例回放

2015年Z银行为O船厂的船舶建造合同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并通过伦敦N银行转递受益人。根据造船合同的约定,如O船厂破产,船东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船厂/担保行退还预付款。

2018年船东因O船厂经营不善破产而终止合同,并于6月8日通过伦敦H银行发送SWIFT索赔电报,在保函项下向Z银行索赔4450万美元。根据保函条款约定,Z银行应在收到相符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受益人在伦敦H银行的账户,最迟赔付日期为7月23日。

2018年7月4日,Z银行向纽约H银行发送MT202,将该笔款项从Z银行在纽约H银行美元账户划拨至伦敦H银行在纽约H银行的美元账户;同时,通过MT299告知纽约H银行受益人信息,要求其告知伦敦H银行将该款项最终贷记受益人账户。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