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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国企能源领域投资瓶颈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4期 作者:孙晔 李洁 编辑:章蔓菁
对于投资欧盟能源领域的国有企业而言,当下面临的挑战包括欧盟反垄断申报制度、第三能源包、欧盟及相关国家所实施的外国投资审查。

中国投资者近年活跃于欧洲市场,引人瞩目。彭博社2018年4月的统计数据显示,过去10年中,中国在欧洲并购或投资总额达3180亿美元,较美国同一时期在欧洲的并购或投资高出45%。这其中,又以中国的国有企业作为主力。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背后毕竟是国家资本,现代企业制度也要求企业对投资人负尽职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一特殊性使得欧盟不少国家的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投资反应更为敏感。特别是近年来,欧盟及其成员国基于反垄断申报、能源行业监管、外商投资审批等制度,对中国国有企业投资欧盟能源领域的处理,更表明在全球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欧盟及成员国政府对中国国有资本态度的变化。对于有意在欧盟能源领域投资的中国国有企业而言,厘清欧盟近年来对中国国有企业投资的政策变化,以及国有企业在能源领域投资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对形成正确的应对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欧盟反垄断申报制度下的技术性问题

早在2011年,欧盟委员会在涉及中国国有企业的相关并购案例中已经对中国国有企业问题有所考虑。但由于在这些案例中,单个中国国有企业及其交易相关方本身,均已满足欧盟反垄断审查的营业额标准,欧盟委员会已享有管辖权,而从实质审查角度,其本身没有在竞争法方面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如何界定中国国有企业“集团”这一对欧盟委员会确定其管辖权、进行竞争法实质审查至关重要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未予答复。这为后续案件留出了灵活性。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2016年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广核”)与法国国有企业法国电力集团(Electricite De France)的联合收购案之前所涉及的中国国有企业反垄断审查的案例。但在这期间,欧盟委员会也在某些案例中开始要求参与并购的中国国有企业在反垄断申报时,同时提供其他中国国有企业在能源行业的市场份额信息,目的是希望获得充分信息,作为其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决定的依据。

然而,从实践层面看,中国国有企业在准备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却面临着如下技术性困难:中国国有企业很难要求其他国有企业(特别是处于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在当时的环境下,尽管中介服务机构尽可能在公开领域收集相关的市场资料,协助客户完成申报,但由于缺乏宏观层面的信息收集和公开,各家企业在各自申报、提供资料时,容易产生信息不匹配、不一致的问题。而欧盟反垄断审查规则要求申报人提供数据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欧盟委员会内部还会根据行业不同设立审查工作团队,同一行业的数据可能被互相比对、查验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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