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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对接”自贸港建设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4期 作者:施琍娅 编辑:王亚亚
支持自由贸易港的离岸贸易和投资等经济活动,除了开展离岸金融服务外,更应该通过“金融服务跨境交付”来实现对新时代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的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中央政治局常委汪洋副总理近期也撰文指出,“自由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对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2017年4月发布的《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已将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列入任务清单,我国的自由贸易港建设已进入实施议程。
从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对自由贸易港的定位来看,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础是开放型实体经济,其核心是打造制度空间,其要点是突出中国特色。我国的自由贸易港应是在前期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上更高层级的开放,甚至是最高层级的开放。根据一些学者解读,尽管有“探索建设”职责,但自由贸易港不再是“试验区”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开放实践。跨境金融服务的供给,只是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开放实践的一部分,但其发展则取决于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整体设计。
贸易和投资是自由贸易港主要的经济活动,但这里的的贸易和投资显然有别于非自由贸易港,二者所需的跨境金融服务也会存在差异。对此,笔者认为,发展自由贸易港下的贸易和投资,既需要立足我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也需要对标国际,服务于推动贸易投资全球化的目标;与之相对应,相关的跨境金融服务也必然会有新的特点。

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自贸港
建设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必然会引发以下思考:为什么“离岸贸易”会转移到我们的自由贸易港而不是在新加坡或香港地区等已有的自由贸易港?新建的自由贸易港贸易的发生是属于贸易转移还是贸易创造?如果是贸易转移,我们的自由贸易港该如何形成优势(制度竞争的问题)?如果是贸易创造,我们的自由贸易港又具有哪些优势(禀赋差异的问题)?等等。
从当前我国已经开展的转口贸易及离岸贸易情况来看,涉及的标的大多为依托在岸保税区(仓库)物流进出支持的大宗商品,或者是无物流进出的纯粹离岸商品信息交易。根据资源禀赋理论,我国开展依托保税安排的大宗商品转口贸易或无物流进出境的离岸大宗商品贸易,具有一定的国内庞大市场需求的禀赋优势,但其他优势尚不明显。所以,如果要将已经发生在他国的离岸贸易吸引到我国自由贸易港来,则需要做相应的竞争性制度安排,如出台专门支持离岸贸易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及风险监管框架等,做出在便利化及优享安排的用户体验上不差于境外既有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安排等。唯如此,才能在路径依赖和惯性使然的情况下,将他国的部分离岸贸易吸引过来。这也是我国发展自由贸易港对标国际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中国特色应是我国未来建设的自由贸易港最重要的禀赋优势。通过对这一优势的挖掘,可以产生大量的贸易创造,并足以支撑起建设新时代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实践。这里的中国特色就是要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针对“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并融合正在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以国内终端消费市场定义全球产业分布,构建微笑曲线的中国定位”的目标。
建设自由贸易港要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就要抓住我国经济发展特有的优势与不足,主要包括:作为制造业大国,劳动人口结构正处于转型升级中;作为出口贸易大国,同时拥有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倡议并主导“一带一路”建设,但跨境服务提供能力较弱;贸易科技(跨境电子商务)领先,但体制机制供给不到位;涉外经济活跃,但经济管理仍然传统;货币已经加入特别提款权,而跨境风险管理尚未跟上等。
我国的自由贸易港建设可以从上述特点出发,寻找与他国的禀赋差异,以构建基于市场的相对竞争优势,从而实现贸易创造。如自由贸易港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外仓建设联动,可以支持以海外仓单为基础的离岸贸易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贸易物流信息数字化体系建设,可以支持基于远洋舱单(提单)的离岸转手转卖;依托境内庞大的终端消费市场,可以在自由贸易港推进出(带)料(件)加工复进口、补偿贸易复进口“一带一路”特色供应链建设;推进海外产业投资布局;支持以各类跨境交易、结算与事中事后管理为切入点的整体服务与风险监管体系建设等。

金融服务供给应从“跨境交付”着手
在对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讨论中,许多观点认为,要服务好离岸贸易和海外投资,就必须要发展离岸金融。对此,笔者有新的思考。梳理学者们对离岸金融的研究观点,离岸金融大致有以下特点:一是“无监管+低税收”,二是“非居民间+自由兑换货币”。从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离岸中心的贸易与金融同步发展的实践看,离岸贸易的发展与离岸金融的发展之间确实存在共荣共促的关系。但放在当下的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笔者以为,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离岸金融因其监管不到位以及存在避税天堂、洗钱、恐怖融资等问题,已被国际组织及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定义为“需要遏制”的金融活动。二是人民币已经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使我们可以发挥人民币的主场优势而非其他自由兑换货币来设计自由贸易港的金融服务供给安排。基于此,笔者的结论是:金融无监管不可取,但现有监管需要重构,以适应开放;全面低税收不可取,但增量税基应有税收优惠安排;对非居民提供便捷服务应该有,但不能只对非居民提供;自由兑换货币可以有,但更需要支持人民币国际化发展。
综上,支持自由贸易港的离岸贸易和投资等经济活动,除了可开展离岸金融服务外,更应该通过“金融服务跨境交付”来实现对新时代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的支持。从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方式的定义看,金融服务的跨境交付是指金融服务提供者自一国(地区)境内向他国(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这意味着,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既可以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也可以向境外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即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既会有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概念下的经济活动,也会有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GNP)概念下的经济活动,还会有纯粹的离岸性质的经济活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无需另外申领牌照,无需另外单设机构、另配人员,就可以直接向自由贸易港的境内及境外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如境内外企业可利用我国设置的海外仓以及远洋物流信息,开展离岸贸易,同时依托境内金融机构的服务,从境内外两个市场获取贸易相关的融资,吸引全球主体参与贸易风险分担;金融机构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后形成的资产及信用风险等,可以依托境内的交易平台向全球投资者出售并交易。此外,自由贸易港经济活动中的境内外企业,均可开展全球产业股权投资等业务,而与投资相关的融资及服务,则可依托境内金融机构和市场平台向全球募资并开展全球风险分担业务。
在广义投资范畴、准入前国民待遇、公平竞争、资金自由转移、业绩要求禁止以及金融审慎例外等高阶投资规则下,金融服务跨境交付这一模式,既可以全面支持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支持离岸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开展,又可以支持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扩大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还能有效支持人民币国际化并管控跨境金融活动的风险。前期上海自贸试验区框架下推出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实践表明,依托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服务可以做到这一点。在未来的自由贸易港框架下,还可以有更好更优的安排。

自由贸易账户对接服务自由贸易港
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实体经济是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由贸易港框架下的金融具有双重性。金融既可以作为开放型实体经济的一部分,存在于自由贸易港的产业建设中(金融服务业自身基于商业存在模式的开放以及基于跨境交付等贸易方式的开放),通过开放引入竞争来提高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也可以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存在于自由贸易港的竞争性制度建设中(服务开放型实体经济中涉外金融制度建设),优化实体经济的营商环境,更好地管控金融对外开放的风险。
从前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开放推进情况以及就自由贸易港建设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目前,市场围绕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对金融改革开放的期许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希望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的金融改革开放举措,保留在自由贸易港框架内,而不是泛化式的“可复制、可推广”,以做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成分和“创新”成分,更好地以辐射功能来服务国家战略;二是希望通过构建新型的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来替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监管部门出于宏观审慎考虑而过多干预微观跨境收付的风险管理举措,让实体经济处于一个稳定的跨境金融服务环境中,打通对外履约中跨境支付的瓶颈;三是希望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的服务空间和动能,推动网银技术、直通处理等便利化措施的使用,全面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企业跨境调度资金的便利性;四是打通金融服务跨境交付的整个链条,让金融机构可以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向全球机构和企业提供能够比肩境外发达国家水准的金融服务;五是改进并重塑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及国际业务的微观审慎监管模式,营造有利于金融机构构建全球授信、资产及风控管理机制和促进模式创新的监管环境,在风险资本计算、风险权重赋权以及风险分散等方面留出适当的监管空间;六是为企业“走出去”和金融服务跨境交付打造有利于进行风险分散和对冲管理的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解决金融服务走向国际的后顾之忧。
从上述需求角度来规划自由贸易账户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制度框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夯实自由贸易账户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能力建设。自由贸易账户作为一条金融高度开放运行的“高速公路”已经修建到位,但相关“入口”“匝道”尚需多方参与建设。这方面可以通过全面落实自贸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金改40条”来加以推进。“金改40条”中的多项举措是以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地融入贸易投资全球化为着眼点设计的,对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发展基于我国禀赋优势的贸易创造及产业投资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并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强化自身服务能力建设来实现。如在“展业尽调”基础上,向客户提供网银服务、直通处理服务等比肩国际水准的金融服务。
二是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在金融机构层面的跨境流动性宏观审慎调控机制。可以根据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规律,探索建立金融服务部门流动性管理与实体经济部门跨境资金流动的对冲机制,从而将跨境金融服务风险从对实体经济具体账户类型交易的微观管理转向对金融机构层面跨境流动性的宏观管理,促进金融体系对外开放中依托人民币国际化的主场优势,优化境内外整体流动性管理,降低货币错配以及期限错配等带来的外部冲击。与此同时,针对自由贸易港业务特点,跨境监管部门还需要转变一直以来依靠物流与资金流对应关系来判断货物贸易跨境结算合规性的做法,将视野更多地转到对主体的整体跨境收支监管方面,以消除分类别管理下各个条线各管一段而不见整体的现象。
三是进一步强化自由贸易账户跨境金融服务的微观风险审慎和合规经营文化的建设。自由贸易账户是对标国际高阶贸易投资规则而设计的政策框架,监管部门退出针对实体经济的微观举措而转向针对金融机构的宏观举措后,“政策无门槛”不等同于“服务无底线”。开放度更高的金融服务政策框架,更需要金融机构培育建设好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审慎与合规经营意识及文化,而不再是依靠监管部门对具体交易的管控指令和审批来实现对开放风险的管理。在自由贸易账户跨境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强化“三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审查,在“展业尽调”的基础上,自主决策提供服务,也可以拒绝向不配合审查的客户提供服务。
四是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跨境交付的机构审慎监管机制。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打开了国际市场的大门,境内金融机构将有机会向境外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建立全球授信和营销机制。由此形成的资产既可能有利于通过风险多元化降低或优化整体资产结构,也有可能带来更大的资产和敞口风险。监管规则上不能因其是境外而不管了之(不采用离岸管理的原因),也不能全面套用境内既有规则。这就需要进行精细化设计,创新风险监管矩阵,更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为我国金融机构实现国际化经营和全球化布局营造更为优化的环境。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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