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的新生力量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4期 作者:胡永强 史燕平 于侃 编辑:王亚亚
租赁是金融和实业的结合。相对于其他供应链金融的服务主体,租赁公司有着侧重实业的天然优势,可以依托核心厂商,深耕细分行业,通过专业化、差异化、协同化经营,走出供应链金融的特色之路。

供应链金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业务实践中,供应链金融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对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应收款融资,主要以保理、商票保贴、票据贴现等产品为主;二是对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的预付款或应付款融资,在具体业务模式上则是核心企业监管或第三方监管等;三是对上下游企业单纯的存货质押融资,以存货质押获取授信。近两年来,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厂商租赁和商业保理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成为一股新生力量。
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融资租赁是一项动产融资工具,其租赁物为动产,以设备为主。设备属于货物,货物属于动产,这成为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的契合点。从产品细分的角度,融资租赁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直租是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厂商购买设备,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与直租不同,售后回租则只有两个交易主体,即设备卖方同时是承租人,租赁公司从承租人那里购买设备后,再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设备本身不发生转移。因此,直租与供应链金融契合度更高,售后回租则更像是贷款。

主要业务模式
厂商租赁和商业保理
这两种模式分别是应付款及应收款供应链金融的成熟模式。
厂商租赁,顾名思义,是融资租赁公司以“厂商”为核心开展直租业务,属于供应链金融中的应付款融资。目前,厂商租赁开展较多的行业是工程机械领域。厂商租赁相对于一般直租业务有两点特殊性。一是厂商承担回购担保义务。如果承租人租金支付逾期或发生了其他违约事项,则厂商需从租赁公司回购租赁物,并向租赁公司支付承租人所有未偿本息及费用。二是融资租赁公司以厂商为渠道入口,对厂商的下游客户甚至终端消费者开展批量业务。由此可见,厂商租赁借助了核心厂商的信用和渠道,是典型的供应链金融。
厂商租赁与银行供应链金融的不同点在于,前者中厂商事实上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而后者中厂商主要承担货物销售渠道的担保责任。在厂商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设备,如果发生违约情形则由核心厂商承担回购义务。此时,设备所有权人即租赁公司对核心厂商的设备交付一般采取指示交付的形式,即租赁公司向核心厂商发送通知即可,核心厂商则承担了承租人获取设备的相应责任。此外,核心厂商对租赁公司的回购价是承租人应付未付的本息及费用,而非设备当时的公允价值。事实上,核心厂商由承租人处取回设备的难度极大,而且,租赁物已成为二手设备,公允价值会大大低于回购价。而在银行供应链金融中,货物由银行指定的监管公司监管,或处于核心厂商的仓库中,并未被下游经销商占有、使用,核心厂商向银行承担的回购担保责任,也是以货物原价或折扣价回购货物,作为银行行使货物质押权的销售渠道。厂商租赁中,核心厂商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银行供应链金融,整个交易架构对货物流、资金流的控制较弱。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另一主流模式是商业保理。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下称“商租公司”)。商租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截至2016年,我国的商租公司达6158家,但大部分未正常开展业务。在正常经营的商租公司中,受制于资本金小、融资难等问题,公司规模普遍较小。由于设备融资一般具有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而商业保理则具有金额可大可小、期限短的特点,因而成为众多商租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通过商业保理,商租公司可凭借核心厂商的信用,为核心厂商的上游供应商融资。
预付款供应链金融、存货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模式
预付款供应链金融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核心厂商未发货货款的担保模式。该模式与银行供应链金融中的厂商监管模式类似。具体流程为:融资租赁公司向核心厂商购买货物,可全额付款,或开立银票、国内证;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偿还一定比例本金,如20%;租赁公司指示核心厂商向承租人放货,放货量为与已偿还本金等值的货物,放货货物对应的租赁业务结清,该部分货物的所有权遂转移至承租人;承租人继续向租赁公司分次偿还本金,直至偿清;核心厂商则对租赁公司承担未发货货款的担保责任。风险控制方面,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对核心厂商和承租人双授信,风险控制主要依赖核心厂商对未发货货款的担保责任。
二是租赁物第三方监管模式。该模式与银行供应链金融中的第三方监管模式类似。具体流程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租赁本金-租赁本金/租赁公司设定的折扣率;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货物,可全额付款,或开立银票、国内证;厂商向货物监管方发送全部货物;租赁公司、承租人、货物监管方签署协议,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出租货物,货物监管方对租赁物进行监管;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偿还一定比例本金,偿还本金对应的租赁业务结清,该部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租赁公司指示货物监管方向承租人放货,放货价值=全部租赁物价值-(租赁本金-累计偿还金额-保证金)/租赁公司设定的折扣率。偿还本金大于放货价值的,差额部分对应的货物仍处于货物监管之下,并由租赁物转为承租人对租赁公司的质押物,租赁公司为质权人,质权对应的债务为承租人对租赁公司的应付租金。承租人继续向租赁公司分次偿还本金,直至偿清。风险控制方面,该模式下,核心厂商可承担对货物的回购责任,也可不承担该责任,在承租人违约时由租赁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货物。
存货供应链金融以存货售后回租为主要模式。该模式是租赁公司以企业的存货作为租赁物,为企业办理售后回租业务。在业务实践中,存货售后回租有两种形式,一是存货仍由企业即承租人占有,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基于企业信用、抵/质押等担保措施;二是存货交由监管方占有,对存货的控制则成为租赁公司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

优劣势分析及相关建议
相较于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有三大优势:一是租赁是金融与实业的结合,因而租赁相对于银行,在实业方面有天然优势。按照股东背景的不同,租赁公司可分为银行系、厂商系、独立第三方公司。厂商系租赁公司本身就是厂商为扩大销售专门成立的子公司;另外,在新成立的银行系租赁公司中,往往也有厂商股东的背景。供应链金融是围绕核心厂商展开的,租赁公司凭借厂商股东背景和对细分行业的专业认识,在业务渠道、货物处置等多方面,均具有独到优势。二是租赁公司在直租业务中对企业的租金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企业进项抵扣;而银行对企业的利息收入,则只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此而言,租赁对企业有明显的节税优势。三是在法律上,租赁公司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其权能高于银行的抵/质押权。在风险控制上,租赁公司可直接取回租赁物,而银行作为抵/质押权人,则只能通过法定形式实现权利。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劣势在于资金成本高、操作风险控制力弱,以及存在法律冲突。首先,租赁公司的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因此,相对于银行,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更高,这也直接决定了租赁公司的客户群劣于银行。其次,操作风险控制力弱和法律冲突也是租赁公司开展预付款供应链金融和存货供应链金融的主要劣势,无论是银行还是租赁公司,凡是通过控制货物作为风险管理手段的,均涉及货物监管、保证金或本金的多次回款、对监管方的放货指示等。在租后管理方面,则涉及货物是否足值的逐日盯市、巡库查检等,操作风险很大。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经验丰富,如对监管方的准入和管理、专业的供应链金融系统建设等。对于租赁公司而言,控制操作风险的成本较高。
租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有利于风险控制,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却与供应链金融中的货物监管产生冲突。法律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对价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权;而在供应链金融中,货物处于监管方的占有下,实际上处于出租人的控制之中。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货物监管与承租人使用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可能成为该交易模式的瑕疵。
基于上述对优劣势的比较分析,租赁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走专业化、差异化、协同化之路,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一是走专业化道路,发挥自身侧重实业的优势,与厂商股东绑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强化货物处置渠道和能力,以此做好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练好内功,并选择银行鲜少介入的行业和客户进入。二是走差异化道路,充分挖掘和分析自身优势,发现和定位适合自身经营的细分行业,深耕细作,避免涉足过多行业,以避免同时面对多个低层次的客户群导致风险管理失控。三是走协同化道路,根据自身特点,明确和坚持供应链金融在租赁公司整个业务结构的中的合理地位,发挥与其他租赁业务和客户的协同效应。


作者胡永强单位: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史燕平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
作者于侃单位: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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