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基于履约案例的内保外贷风险分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9期 作者:王晨姝 周子炜 编辑:靖立坤
境内企业可以利用内保外贷“事实上”向境外无关联企业贷款,使之可能成为资金流出的新渠道。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的实施,有效简化了行政审批流程,规范了跨境担保行为。但近两年的业务实践也表明,其并没有完全消除消极“尽职审查”和资金转移等风险。本文以外汇局大连市分局辖内某企业的内保外贷履约为例,深入分析现行政策中的风险点和政策模糊区,为完善政策和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提出建议。

内保外贷履约案例

2012年,D银行大连分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担保D银行新加坡分行向境外GT公司提供3.09亿元人民币贷款;2015年,M银行大连分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担保M银行香港分行向境外LC公司提供6440万美元贷款。这两笔备证均由大连SQ公司申请开立,并以足额的人民币存款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被担保的两项贷款均用于收购澳大利亚KMG矿业公司的股权及后续经营。然而由于GT公司和LC公司无力还款,D银行新加坡分行和M银行香港分行分别于2016年1月和3月向境内开证行索赔,开证行随即使用开证申请人SQ公司的质押款进行赔付。

上述同一家企业的两笔内保外贷履约有三处值得注意的“关联”:一是开证行与受益人(债权人)分别为同一银行的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二是境内备证申请人与境外被担保人“关联”。被担保人境外GT公司和LC公司均由自然人杜某绝对控股;备证申请人SQ公司虽由两名自然人100%控股,但这两名自然人为杜某另一企业的员工,为其代持股份,故杜某是SQ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是经营的“关联”。被担保人境外GT公司和LC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是澳大利亚KMG矿业公司的铁矿石销售,最主要的买方是唐山TS公司,而该公司也由杜某绝对控股。同时,开证申请人SQ公司是TS公司的经销商(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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