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解码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9期 作者:胥良 编辑:靖立坤
29号文实施后,极大地便利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国际工程承包等跨境业务活动中的担保行为。

2014年6月1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的正式实施,建立了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此规定明确了纳入外汇局登记范围的跨境担保类型,取消了内保外贷业务的数量限制、股权关系要求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限制,以及内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的事前审批等,极大便利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国际工程承包等跨境业务活动中的担保行为。

29号文实施后,我国的跨境担保业务大幅增长,有力地支持了涉外经济的发展。在其发布两周年之际,本文在回顾和梳理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就如何进一步推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提出建议。

现行有效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

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的实施,建立了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并将跨境担保界定为担保履约后产生跨境资金流动或资产所有权的跨境转让、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影响的担保交易;同时,根据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的注册地及担保物权所在地的不同组合,将跨境担保划分为14类,将其中履约后会增加我国的对外债权或对外债务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纳入了担保登记范围。29号文的主要政策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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